疫情期间,谨防电信诈骗!

案件概述   

案例一:西宁市公安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2月18日,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二大队立即对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日14时,民警赶赴西宁市湟中区共和镇,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自2月开始在快手直播APP平台留言区谎称出售二手车,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号后,李某以缴纳定金、过户车辆、疫情期间发货需加价等理由多次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二:2月24日,刑警支队近两周的的摸排和研判工作,二大队民警锁定一名涉嫌以售卖口罩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月24日15时许,民警在城北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元某。经讯问,李元某对从今年2月初以来,利用疫情期间口罩市场供不应求的实际情况,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口罩对外销售的虚假信息,以先行支付定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行为定性   

李某以缴纳定金、过户车辆、疫情期间发货需加价等理由多次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与李元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市场紧缺情况,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口罩对外销售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以骗取定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均构成诈骗罪。   

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律师提醒   

近期,不法分子紧盯新冠肺炎疫情社会热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为有效遏制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积极助推疫情防控工作,汇总“防骗术锦囊”给民众们提个醒:   

一、严防低价销售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诈骗。不法分子利用当前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品紧缺的时机,在网上打着低价销售的幌子,诱骗受害人转款购买,收到货款后便拉黑受害人,无法联系,进而实施诈骗。请广大市民切勿相信,一定通过正规商业渠道订购,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无保障的方式进行线下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二、严禁从事任何形式上的“刷单”“刷信誉”等兼职工作。不法分子通过短信群发、QQ弹窗、微信朋友圈等多种形式发布“刷单”“刷信誉”等兼职广告,打着“足不出户,日入百元”的幌子诱使受害人参与,一旦受害人上当便通过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转账,随后消失。警方提醒:任何形式的“刷单”“刷信誉”等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严禁参与此类兼职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三、严防“贷款类”诈骗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放款速度快”等为诱饵,通过短信群发、网上广告、弹窗、电话等手段吸引有需求的受害人进行贷款,再以缴纳“保险费”“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等各类名目收取受害人资金实施诈骗。请广大市民切勿相信,要通过正规金融渠道申请,核实信息真伪,拒绝盲目贷款,谨防上当受骗。   

四、遇到或怀疑电信网络诈骗请及时拨打110,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若不慎受骗,应马上报警,并保存好短信、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支付交易等相关凭证,及时报案,请公安机关将立即采取紧急止付措施,力争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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