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漿自封“國禮”虛假宣傳,被罰30萬

3月13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佈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多個領域,共計12起。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兩起與食品廣告相關。其中,永和食品公司在非正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後自稱“國禮”並在微信公號宣傳,被罰款30萬元。

永和豆漿自封“國禮”虛假宣傳,被罰30萬

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3月12日的公告,永和(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在微信公眾號中發佈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讚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經查實,當事人在非正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贈送行為和產品均未經政府授權,與廣告宣稱嚴重不符,混淆概念誤導受眾。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0萬元。

永和豆漿自封“國禮”虛假宣傳,被罰30萬

一、什麼是虛假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該行為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和商業道德,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俗來講,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二、虛假宣傳的行為類型

虛假宣傳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欺騙、誤導型虛假宣傳和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

(一)欺騙、誤導型虛假宣傳

欺騙型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宣傳中無中生有、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觀點欺騙消費者。

誤導型虛假宣傳,即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指對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作使購買者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宣傳,誘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不切實際的錯誤理解,從而影響消費者選擇。誤導型虛假宣傳的內容可以全部為真也可以部分為真,具有極大的迷惑性和誤導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了規定,包括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

該類型的虛假宣傳,既強調客觀上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性,也強調主觀上該項宣傳易使交易相對人陷入錯誤理解。其中,主觀上易“引人誤解”是判斷的核心標準。

(二)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該款規定是虛假宣傳的幫助行為。這一條款是針對網絡刷單新增的條款。面對網絡刷單愈演愈烈的態勢,工商總局曾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試圖做出規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實際上已經將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行為納入舊法虛假宣傳的規制範疇。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畢竟面臨法律效力不夠高的問題,此次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實踐中的做法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有利於進一步打擊網絡刷單行為。

永和豆漿自封“國禮”虛假宣傳,被罰30萬

三、虛假宣傳責任承擔

(一)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55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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