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交通陋习 杜绝车窗抛物”文明交通倡议书

2020年是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胜之年,文明创建交通先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对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要求。为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切实提升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文明交通素质,积极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太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部署要求,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摒弃交通陋习、杜绝车窗抛物”专项整治活动。为此,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驾驶,从我做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从自身做起,模范遵守交通法规,通过车内常备垃圾桶(袋)等方式,坚决杜绝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二、积极宣传,共创文明。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要积极宣传劝导乘客,杜绝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文明美丽太原城。
三、广泛监督,向不文明说“不”。每位交通参与者,要充分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积极拍摄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通过全民监督,让不文明现象无处遁形。全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均接受群众举报。
广大市民朋友,小节之处显大德,细节之处见文明。文明城市,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爱我省城、建我太原、树我形象”,让我们以实际行动为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附:执法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4项:乘车人有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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