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法院應付“殭屍企業”有妙招

3月18日上午10時,我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通過司法程序促進“殭屍企業”市場出清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臨沭法院應付“殭屍企業”有妙招

“殭屍企業”的市場出清是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重要抓手,也是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解決的市場毒瘤。臨沭法院在服務保障全縣經濟發展方面,敢於擔當,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司法程序破立並舉的作用,促進了縣內一批“殭屍企業”的依法處置。

臨沭法院應付“殭屍企業”有妙招

一、基本情況

自2017年以來,我院共受理“殭屍企業”破產案件31件,其中重整案件21件,清算案件10件。從啟動程序來說,企業自身(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是22件,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是9件,其中8件是執行轉破產案件。31起案件共涉及破產債權73.57億元,職工3633人,土地2444.26畝,擔保圈債務100.25億元,企業的土地、廠房、知識產權等存量資產33.9億元。

二、“殭屍企業”市場出清的必要性

“殭屍企業”的大量、長期存在,不但影響地方經濟發展,而且給社會穩定帶來很多問題。一是“三角債”、互保債務大量存在,其中一家企業出現資金鍊斷裂、資不抵債、停產停業等“殭屍”狀況,產生連鎖反應,導致債務鏈上的關聯企業全部面臨經營風險;二是大量金融債權無法及時收回,帶來區域金融風險,如果是大型企業進入“殭屍”狀態,依靠其生存的供應商和周邊小企業同樣會陷入“殭屍”狀態,帶來市場震盪;三是廠房、設備、土地等大量企業資產閒置、貶值;四是造成大量產業工人下崗,家庭失去經濟來源,社會保障體系面臨風險;五是帶來大量社會不穩定因素,如職工過激維權、債權人非法討債、企業家跑路等,影響區域政治、經濟、社會穩定,破壞營商環境,不利於引進新的投資、促進項目落地。

三、主要做法

一是配齊配強審判力量。在全市法院率先建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團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院長、統籌業務的副院長擔任審判長。暢通破產案件入口,堅持應立盡立,著力解決破產案件立案難問題。堅持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雙審查,嚴格審核企業工商登記等材料、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或債權人主體資格和管轄權問題,嚴格審查企業資產情況、債權債務情況、資產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既讓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能夠進入司法程序,又防止個別企業假破產、真逃債。

二是依法選任破產管理人。對破產案件實行分級管理,根據破產企業的債務和資產規模、職工人數、是否為上市公司、行業影響力以及法律關係複雜程度等,在不同級別、不同範圍內選任管理人。如在常林破產案中,由於案件疑難複雜、債務和資產規模較大、社會影響面大,我院在全國範圍內公開選任了三傢俱備一級管理人資質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公司成立聯合管理人,比較好地完成了企業破產重整工作。其他企業則分別選任了在山東省內或臨沂市內具備一級管理人資質,且有一定經驗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關於選任方式,採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任疑難複雜案件管理人,採用搖號方式隨機選任一般案件的管理人。

三是規範審判程序。全面依法規範破產案件受理、破產宣告、管理人選任、破產財產的變現與分配等審理程序。及時協調相關法院對查封的破產企業資產予以解封,對有重整希望的企業,選任管理人後及時根據企業狀況,委託聘用有經驗的企業或個人代為管理經營,盤活企業資產,提振重整信心。依法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穩定職工情緒,做好各類矛盾糾紛的預警和化解工作,依法保障破產案件合法、有序進行。建立管理人工作考核和退出機制,監督管理人依法履行好法定職責。及時解決破產債權申報、破產財產範圍界定、債權人會議等各環節出現的法律問題,依法公開處置破產企業資產,及時分配償債資金和拍賣價款。

四是加強府院聯動。黨委政府是審理破產案件的重要支撐和堅強的後盾。在處理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協調解決職工救濟安置、社保繳納、投資人引入等問題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破產案件審判中,我院積極與政府職能部門聯動,及時化解企業破產重整、清算過程中的各種社會矛盾和隱患,共同解決好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企業涉稅等方面的問題,實現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下一步,縣法院將緊緊圍繞市縣“重點項目突破年”、“基層基礎建設年”和實現“四年大發展”目標,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繼續發揮司法審判在服務新舊動能轉換和高質量發展方面的獨特作用,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加快建設新時代和美幸福臨沭做出更大貢獻。

發佈會上,張星磊院長、任洪波副院長和楊化芝庭長分別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臨沭法院應付“殭屍企業”有妙招

問題一:有人認為企業破產就是死亡,是壞事,是這樣嗎?

答:很多人對破產程序存在誤解,認為破產肯定是壞事,因為企業沒有了嘛,其實不一定。我國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了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三種破產程序。當出現破產情形時,如果能夠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重整或和解方案,將能夠減輕部分債務負擔,走向新生而不是死亡,是企業實現自我搶救的機會。常林集團重整案就是企業通過重整程序實現鳳凰涅槃的典型案例。

問題二:企業重整和清算有哪些區別?怎樣判斷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

企業重整與破產清算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區別很大。重整是對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是仍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破產清算是對那些沒有挽救價值或喪失挽救希望的企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將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置,並在全體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債務人有序退出市場的法律制度。判斷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一要看企業所處的行業前景、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看企業的產能情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等。

問題三:有人擔心企業破產後職工會失業,破產案件涉及職工人數多,社會影響大,臨沭法院對職工權益保護是如何做的?

第一,審慎審查破產申請。對債務人申請破產的,必須依法提交職工安置預案、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有關報告。第二,嚴格審查職工債權。督促管理人主動調查、核實職工債權,並依法公示。第三,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增加職工參與度,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廣泛接受監督。第三,保障職工債權清償。依據《企業破產法》保障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對符合法定清償條件的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社保費用等職工權益的債權,與意向投資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協商,嘗試處置部分非核心資產進行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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