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流轉期間土地被徵用,補償金應該歸誰所有,為什麼?

農十


在土地流轉期間土地被徵用,補償金應該歸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所有,因為我國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確權登記,其土地經營權屬於第一輪承包延續第二輪承包的農民。土地流轉是在土地確權的基礎上,擁有經營權的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集中流轉,出租或分紅的形式讓更有能力的個人或企業使用。本質上土地經營權還在農民手裡,土地在流轉期因某種原因被徵用,補償應歸承包經營權的農民,而土地上種植或附屬物應歸流轉人所有。

這是我的理解。


小林心語


農村土地流轉,又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為建設而進行的徵收工作也相應快速推進,不可避免地會徵收已經流轉的土地,當流轉後的土地遇上徵收,徵收補償款的歸屬就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今天我們來看一下,幾種主要的流轉情形下徵收補償款的分配。

徵收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承包地徵收補償主要分為四大類: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青苗補償費;

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四大類費用的分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管是採取哪種方式的流轉,只要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未發生改變,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就不應當發生改變。因此,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補償費始終歸屬於集體經濟組織。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所以,流轉後的土地使用人能否獲得安置補助費,主要看流轉後的土地使用人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屬於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承包經營者,還是流轉後的土地使用人,誰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補償款就該屬於誰。

不同流轉方式下的補償款分配

轉包

承包地轉包,是指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

由於承包地被轉包後,是由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接包,因此:

1.接包人可以享有安置補助費;

2.青苗補償費也應當歸接包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接包人新修建或者是接包人從轉包人手中購買,則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該歸屬於接包人。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與轉包不同,出租一般是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因此:

1.對於安置補助費,如果承租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承租人可以享有安置補助費,否則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補助費;

2. 青苗補償費也應當歸承租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承租人新修建或者是承租人從出租人手中購買,則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該歸屬於承租人。

互換

承包地的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農業生產或者各取所需,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相互交換,即將彼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

由於互換後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承包義務也相應互換,互換雙方與發包方在互換的土地上各自重新建立了承包關係,因此:

1.安置補助費,由互換後的新實際承包方所有;

2.青苗補償費當歸新實際承包方所有,其他地上附著物如已經交接清楚,其補償費由新實際承包方所有。

轉讓

承包地的轉讓,是指承包一方已經有了穩定的非農業方面的職業收入或者其他經濟來源,通過承包方向發包方申請,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由於經過這種轉讓行為,“新接手”的農戶將承擔原有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原土地承包關係隨之終止,因此:

1.安置補助費,由“新接手”的農戶享有;

2.青苗補償費及轉讓後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歸屬於“新接手”的農戶。

入股

承包地的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將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的形式,自願聯合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進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由於在這種形式下,原有的承包關係並未變更,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並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轉讓的效果,因此:

1.安置補助費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補償費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當歸屬於上述的公司或合作社。

另外,農村土地流轉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在流轉時應當簽訂相應的流轉協議。實踐中,對於徵收補償款的分配,如果流轉協議另有約定,應當從其約定





靜夜小蟲00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這個問題首先看你們的籤的合同有沒有約定土地被徵收後的解決方案,如果約定就按約定的來履行就可以了。

如果沒有約定,因為一般情況下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時的土地補償費用應該歸承包方所有,但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歸受讓方所有。


楹庭專業企業徵拆律師



在土地流轉期間土地被徵用,補償金應該歸誰所有?為什麼?

農村由村集體發包方發包給本村農戶(承包方)的集體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期限30年不變!


但是,由於部分農民因為打工、外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再經營自己承包的土地時,就經常發生承包的土地流轉的形勢,這種形勢在農村現在越來越多。


土地流轉,不管流轉給誰,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權利與義務不變,前提是“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無論誰違反了這個前提,村集體將依法終止承包合同,同時收回承包的土地。


所以說,土地流轉的前提是要在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下依法有序進行,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村民委員會依法對土地變更重新進行登記,變更土地承包信息,土地承包權限,土地承包權證。


基於以上原因,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權依法流轉前,所發生的土地徵用補償歸原承包人所有,流轉後所發生的土地徵用補償歸受讓方,無可厚非。

以上是我個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給你作出的解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湖北大老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因此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安置補助費歸安置單位所有,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第一,補償金分為兩部分,兩部分的補償原因不同,所以分配方法不同。

第二,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金,是歸屬於你的,這個與流轉無關。

第三,青苗費等補償金,是歸屬於承包人的,比如甲承包了,這部分補償金就歸他所有,不屬於你。

所以,各人拿各人的補償金就行了,問清楚拆遷辦各自的補償金額度是多少。


南瓜哥哥2020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在此期間與土地徵收,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屬於實際所有權人,土地補償款歸你們。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的補償,由於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會議決定;安置補助費是支付給被安置人口的,是對承包經營權權人失去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要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者的。


濟南大斌子影視


其實這個問題也很簡單,主要清楚了土地流轉的形式,就明白土地賠償金應該歸誰所有。因為土地賠償,會隨著土地流轉的形式而改變,也就是說,土地流轉後,土地產生的賠償金將具有多樣性。

下面我將對土地流轉和流轉的形式,以及舉例分析來全面講解這個問題。

1、土地流轉的含義

土地流轉就是把土地以轉包、出租、承包、互換、入股等形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其性質可分為保留承包權和轉讓使用權。

2、流轉形式和舉例分析

⑴轉包和出租

指承包方將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轉包或出租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下的成員或集體組織,其原有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流轉期間被徵用,由原承包方獲得補償金。

舉個例子:張三把土地轉包或出租給李四至2028年,期間土地被徵用,張三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李四不能。


⑵互換

指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求,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其原有土地承包關係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土地被徵用,原承包方將不會獲得補償金。

舉個例子:張三為了方便種地,和李四交換了土地,但不久後,張三以前和李四交換的那塊地被徵用,此時,補償金由李四獲得,張三不能。


⑶轉讓

指承包方在經過發包方的同意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原有土地承包關係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土地被徵用,原承包方將不會獲得補償金。

舉個例子:張三進城落戶以後不再種地,於是經過發包方的同意,把土地全部轉讓給了李四,這時,張三和土地之間沒有了承包關係,土地後期被徵用,補償金由李四獲得,張三不能。


⑷入股

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的形式,投入農業合作生產經營,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其性質同出租相似,其原有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流轉期間被徵用,由原承包方獲得補償金。

舉個例子:張三把土地以入股形式流轉給村裡做蔬菜基地,張三每年可獲得一定的分紅。在這種情況下,土地被徵用,張三依然可以獲得補償金。

政策參考: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農十


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屬於承包人個人的,流轉出去的僅僅只是土地的經營權,如果土地在流轉期間被徵用,一定程度上來講這是承包土地的個人不可抗拒的因素,不是由他個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金理所當然的應該歸土地原承包人所有。

但是在這裡還有兩個問題必須要考慮進去:

一個是土地流轉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毫無問題的要歸流轉土地者使用,原土地承包人是無權享受的。

一個是合同期限內流轉金的支付問題,應該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

如果發生其他的矛盾和糾紛,比如地上附著物賠償金的多少,比如流轉後開發土地進行的資金投入如何補償等,那就是流轉土地的人與徵用土地的人之間的問題了,他們之間可以協商去解決,原土地承包人無權干涉,因為那不是自己該得到的。


駱駝草的吟唱


很高興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這個情況與本村的情況完全一樣,本村300畝土地流轉到A手中,A在種植過程中,縣有關部門針對大型流轉種植花生有專門的的補貼資金,當年按照縣補貼標準給與補貼500元/畝,土地所有人村裡百姓得到消息,要求A將補貼的錢給老百姓自己,A經過多方瞭解最終處理結果是補貼費用是補貼給大面積種植者所有,因為土地流轉到A手中,A負責經營種植,補貼自然而然補貼給A,A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土地流轉進即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