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未保價快件,快遞公司被判全額賠償

丟失未保價快遞也可能要全額賠償損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篩選了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並進行點評,其中一個涉及快遞的案例引人注意。

江蘇高院期望通過相關案例的發佈和解析點評,引導消費者積極理性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提示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從而營造良好放心的消費環境。

注意 | 丢失未保价快件,快递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案情回顧

2018年11月11日,謝某在網上下單,將4件休閒打底毛衫線衣(價值2986.74元)委託天天公司運輸。天天公司快遞員上門攬件後,該單號項下的物流信息一直處於“等待攬收”狀態且沒有更新。

對此,天天公司答覆:經核實,此件攬收丟失,快件運費12元,未保價,我司願意賠付發件人1000元。謝某認為,天天公司應按照貨物的價值賠償實際損失共計2986.74元,雙方協商不成,引發訴訟。

庭審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與天天公司之間構成郵寄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將快遞丟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快遞員上門攬收時,謝某未簽署相關紙質快遞單,現無證據表明雙方的郵寄服務合同存在其他約定,也沒有證據表明天天公司向謝某提示說明了最高賠償額等事項。

因此,天天公司對謝某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法院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謝某2986.74元。

法官點評

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快遞的模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很多快遞公司開通網上下單功能,消費者只需要將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寫提交後,快遞公司就派人上門攬件。快遞公司員工上門攬件時不再要求寄件人簽署有賠償約定等內容的紙質單據,也不再就有關免責條款向寄件人作出詳細說明。

如果快遞公司希望通過免責條款限制最高賠償額,應當向消費者盡到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讓消費者充分知曉有關限額賠償的約定,否則不能約束消費者。

如果快遞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那麼當發生快遞損害的情形時,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在發生丟失快遞等情況下,快遞公司不能主張適用限價賠償等格式條款,而應以物品的實際價值據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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