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大鬧防疫執勤點、暴力襲警,這名男子獲刑十個月!

“我錯了,不應該酒後犯渾毆打辦案民警和防疫執勤人員,我現在很後悔。”3月5日,臨沭法院審結一起暴力襲警案件,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昌有期徒刑十個月,蔣某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據悉

這是該院審理的第一起

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妨害公務案件


酒後大鬧防疫執勤點、暴力襲警,這名男子獲刑十個月!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18日19時許,被告人蔣某昌酒後到本村防疫執勤點,以執勤人員蔣某說話不中聽為由毆打蔣某,並將防疫執勤點的桌子掀翻,用凳子將消毒噴霧器等防疫物品砸壞。19時30分,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案發的防疫執勤點,通過現場瞭解情況,處警人員依法對蔣某昌進行強制傳喚,但蔣某昌拒不配合,用拳頭將該村的網絡警務員劉某右眼打傷,並在派出所辦案區門外用腳踢踹民警的腹部。經鑑定,劉某右眼傷情構成輕微傷。

本案中,蔣某昌酒後毆打執勤人員、毀壞防疫執勤點物品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應當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同時,在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時,蔣某昌又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一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考慮到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等,法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蔣某昌有期徒刑十個月。


當下,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勁的關鍵階段,全國上下公安民警、輔警、防疫執勤人員和廣大醫護工作者一起持續奮戰在抗疫一線,逆行而上、無私奉獻,守護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與安全。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強闖防控關卡、抗拒正常檢查、破壞防疫物資、無視執法權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法官提醒,任何違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的行為,都將有可能涉嫌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酒後大鬧防疫執勤點、暴力襲警,這名男子獲刑十個月!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壞、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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