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的額保全被查封 債務人損失該誰承擔

陳思 汪靜

2019-02-02 14:04:59中國商網 收藏0 評論0 字數2,431

近年來,申請人為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往往會在訴前或訴中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此時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金額因尚無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超標的額保全以及因保全錯誤所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時有發生。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新疆盤古大業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盤古大業公司)向遼寧國美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農牧集團)出借4200萬元,並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書》。鑑於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屆滿時或滿足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時,盤古大業公司可選擇一是由國美農牧集團一次性償還本金和利息、二是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處理借款。就盤古大業公司上述選擇權行使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債權轉股權。雙方確認債權轉股權完成後,盤古大業公司出借的4200萬元轉為了國美農牧集團12%股權。

2012年8月15日,盤古大業公司與國美農牧集團法人呂國才在遼寧省昌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質權登記證號為A1200164293;2013年7月2日,國美農牧集團公司章程修改為,盤古大業公司趙林業為國美農牧集團董事會成員;2013年7月8日,趙林業以董事身份參加國美農牧集團董事會決議並在決議上簽字;2013年7月9日,盤古大業公司向國美農牧集團出具《董事委派書》,委派趙林業擔任國美農牧集團董事。

盤古大業公司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疆高院)起訴國美農牧集團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於2014年11月21日開庭。2015年3月26日,新疆高院下達判決如下:國美農牧集團償還借款4200萬元,並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9389589元,案件受理費300847.95元由國美農牧集團承擔。

就在起訴國美農牧集團23天后,盤古大業公司於2014年7月24日向新疆高院提出3000萬元“財產保全”申請。2014年7月29日,新疆高院裁定查封盤古大業公司1000萬元存款資金,凍結國美農牧集團公司、呂國才、宋美容、呂豔坤銀行存款3000萬元,不足部分查封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新疆高院分別致函遼寧省昌圖縣房管局、工商局,查封了宋美容名下三套房產,呂國才在昌圖鎮南街31組291棟、292棟、293棟房產,呂豔坤名下六套房產,凍結國美農牧集團、國美農牧集團綠色養殖公司、國美農牧集團生物有機肥公司的100%股權,全部凍結企業的固定資產及其生產設備,合計資產達21793萬元。

2014年8月25日,國美農牧集團提出《訴訟保全異議申請書》,對新疆高院的超標的額查封提出異議。

2016年4月11日,盤古大業公司向新疆高院提出《財產保全延期申請書》。2017年8月14日,新疆高院下達《執行裁定書》,指定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鐵路運輸中院)執行。2017年8月1日,鐵路運輸中院向新疆華鼎資產評估事務所(以下簡稱華鼎評估)出具《司法評估委託書》;2018年2月26日,華鼎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書》顯示,一對國美農牧集團股東權益價值評估結論:資產總額賬面價值分別為23431.70萬元,評估價值為23981.79萬元;二對綠色養殖公司評估結論:資產總額23496.18萬元,評估價值為21452.50萬元;三對生物有機肥公司評估結論:資產總額857.86萬元,評估價值為1970.83萬元;四對股東權益價值評估結論:資產總額5146.85萬元,評估價值5277.03萬元。經過評估,國美農牧集團總資產在5億元以上。

從2014年7月29日新疆高院裁定查封之日起,到2017年8月1日鐵路運輸中院向華鼎評估委託評估,查封國美農牧集團全部資產價值達到5億多元,查封數額是訴訟標的額的10倍。再到現在的2019年1月,已接近5年,遠超標的額的保全查封使得國美農牧集團“因法院全部查封生產型企業資產,企業處於癱瘓狀態根本無法運營,失去對資產、資本、技術、循環發展的有效利用,無法融資,企業和資產無法良性運營。三年不解封、不評估,使得國美農牧集團失去履行本執行案件的能力”。

專家解讀

針對本案,筆者認為,如果國美農牧集團反映的情況屬實,那麼本案是否涉及“超標的額查封”,“超標的額查封”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朱鳳春律師認為,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本案中,如果盤古大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則被查封保全人國美農牧集團可以要求賠償因超標的查封部分所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稱:“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份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此外,“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必須理清債務人所負的債務總額的範圍,朱鳳春律師認為,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總額應包括裁判文書主文所確定的給付義務、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等)、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及其他依法由當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在本案中,申請標的額應為以下項目的總合計:借款4200萬元,並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9389589元,案件受理費300847.95元,以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其中的遲延履行利息的加倍部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日累加的。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對債務人財產查封、扣押是對債務人財產權的一種限制。在認定是否超標的查封、扣押的問題上,既要考慮充分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又要以不損害債務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收益為宜。

(作者單位:北京全維和諧法律諮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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