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出軌下場有多慘?

國聞雜談


大家聽說過“浸豬籠”嗎?

(傳說高陽公主與辯機和尚私通)

先說女子出軌的官方處理吧。至少從戰國時期,各國就已經對此類事件深惡痛絕,嚴防死守。比如李悝在魏國變法時,《法經》中就明確提出對出軌施以重刑,“丈夫出軌則誅,妻子出軌則宮”。

《史記·秦始皇本紀》中關於秦律也明確記載了“……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猳,殺之無罪……”,也就是說男女之間一定要忠貞守節,如果男子出軌,妻子可以殺了丈夫。當然,那時候明顯對男子出軌的懲罰比較重。

到了唐朝的時候,對於此類犯罪的懲罰,顯然要輕了很多。《唐律疏議》記載,男女若犯“和姦”罪,“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但是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妻子明確拒捕,丈夫殺了妻子也是無罪的。


從宋朝開始,女性開始被三綱五常所捆綁,忠貞守節的思想重於一切,所以對於女子出軌的懲罰,也越來越嚴重。而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朝。

(私刑“浸豬籠”)

《大清律例》中,也有專門的“和姦”之罪。(奸罪是絕對的重罪,認定標準非常謹慎,清朝規定必須當場抓獲,才能認定是奸罪,否則就是無罪。)

女子若是確定犯了和姦罪,“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也就是說,如果有婦之夫出軌,被當場抓住,要被杖打90下。說實話,身子骨稍微弱一點的,是挺不過去的。上流貴族、官員、軍官中若是出現了“和姦”,更嚴重,“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大概是上流社會更注重家族榮譽和血統純正的原因吧。

自古以來,出軌都是重罪。但是,官方處理顯然比不上民間“私刑”。

中國的家族觀念非常強,每個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法族規,對家族中的各類事件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官府是不會過問的。


女子出軌,對於大家族來說,顏面重於一切。所以,人們往往不會報官,直接“私刑”處置。

(影視劇裡的浸豬籠)

不同的家族,私刑的輕重也有不同。一般而言,如果發現族內女子出軌,較輕的處罰是責打一頓,關個小黑屋啥的;一般來說,是懲罰之後,逐出家門,任其自生自滅。

而更嚴重的,尤其是名門望族出現這種情況,出軌女子往往會被逼自盡,保全家族名聲。如果不願意,或者不承認,就會出現“浸豬籠”的情況。

豬籠本來是為了運送豬玀方便,用竹子紮成的圓筒形容器。如果男女犯了“和姦”罪被抓住,就會被綁起來放進豬籠裡,然後扔進河裡活活淹死。

至於為什麼要用“豬籠”,很可能是覺得出軌男女“豬狗不如”,讓他們死後死後投胎也不能再當人。

位於廣東省梅州市的綠窟潭,是一處天然溶洞,裡面水深超過50米,是國內外潛水探險愛好者非常喜歡的地點。

2012年11月上旬,一支專業研究探險隊在進行勘探時,意外發現水深越46米處,有10多具被鐵鏈捆住的骸骨。當地人稱,數百年內,綠窟潭都是附近宗族執行“私刑”的地方。那些違規之人,尤其是出軌男女,都會鎖起來裝進豬籠,扔到綠窟潭裡。

此次發現的骸骨,專家判斷應該是清末民初時期的。

也許,綠窟潭的更深處,還有更早的“受刑者”。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還有更多像綠窟潭這樣的地點,藏著不知多少“私刑”受害者。


七追風


現代社會社會的某些女人,經常勾三搭四,紅杏出牆,被發現了無非被爆發一頓,淨身出戶。而且婚姻出軌只停留在道德譴責的方面,法律也並不會去對出軌的女人進行法律制裁。

但是古代出軌的女子就沒有這樣的好運氣了,出軌的女人如果被發現紅杏出牆,不僅會被街坊鄰居鄙視,那是會受到非常嚴厲的制裁。對女子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

騎上木木驢遊街示眾

女子扒光衣服,袒胸露乳,騎在木驢之上,痛苦的猙獰著,許多老百姓看熱鬧,時不時用瓜果蔬菜扔打女子。

浸豬籠



把出軌女子綁到籠子裡面,摔上大石頭沉入河底。

杖屁股

女子被拖到大街之上,由官府雜役們扒去女子的褲子,露出屁股,用木棍用力擊打,打得血肉模糊,有的甚至命喪當場。

以上是主要的幾種處理方式,還有其他的刑法用於懲罰出軌女子,每一種刑法都令人髮指,非常恐懼。古代出軌女子為了一時的酸爽,都會付出慘重的代價,很多都賠上了性命。

所以大家還是要忠於感情,忠於婚姻。


峰哥談史


在現代如果男人被綠了,最多就是離婚。在古代,對女性貞潔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女性如果被發現出軌下場是非常慘的。

漢景帝的曾孫媳婦陶望卿,被人誣告有不軌行為,被丈夫扒去衣服,當眾毒打,被逼之下,投井自盡。結果被丈夫把屍體撈出來,剁成一塊一塊的,與去邪的藥和毒藥一起蒸煮。還有的被挖去眼角,砍下雙股。

在秦漢時候,處罰嚴厲,女子出軌是死刑,從唐朝開始對女人就比較寬容了,私通無論男女判刑一年半,有丈夫的判刑兩年。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法律,除了判刑,被丈夫捉姦在床的話,殺姦夫淫婦無罪。元朝是杖刑,明清大致相同鼓勵捉姦,允許用私刑,允許捉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陶望卿因被懷疑出軌,而被丈夫肢解後蒸煮

昭信是漢景帝曾孫劉去的姬妾,是個妒婦,昭信前後設計害死劉去其他的寵妾,如願以償的做了王后,昭信看見劉去又寵幸姬妾陶望卿,於是嫉妒心再次爆發。

她便告訴劉去,他寵幸的陶望卿與別人有姦情,於是劉去脫去陶望卿的衣服,毒打陶望卿,還命令其他的姬妾用燒紅的烙鐵燙陶望卿的皮肉,陶望卿最終跳井自殺。

昭信命人把陶望卿屍體撈出來,用木棍插入她的下體,再把陶望卿的鼻子、嘴巴和舌頭割下來,和劉去一起把陶望卿肢解了,放到大鍋裡,加點去邪的藥和毒藥一起蒸煮。

劉去後來又把陶望卿的妹妹陶都給殺了,然後找來一具屍體和陶都的屍體一起送還給陶母,陶母說另外一具不是陶望卿的屍體,結果被昭信派人殺害。

後來昭信又誣陷劉去的另外一位愛妾榮愛,說他通姦,榮愛感到恐懼便投井自盡,結果被撈上來後卻沒死。於是劉去對榮愛用酷刑拷打,榮愛最終招認了,劉去用燒紅的刀割掉她的雙眼和雙股。再把鉛水灌到榮愛的肚子裡,榮愛死後,屍體被肢解,昭信誣陷劉去的愛妾不下14人,都慘死了。酷刑椓竅法就是昭信發明的,就是把木棍插入女人的下體,用力攪動。

古代對私刑是持支持態度的,就出現一些奇葩的酷刑

【騎木驢】

把女犯下半身衣服脫光,強制按到木驢上,最重要的一步是,木馬上有個木棍,把木棍插入女犯的下身。

劊子手把木驢牽著走,隨著木驢的走動,木棍就會往上伸,一直刺破女犯的內臟,而且木棍還會不停的擺動,導致女犯的下體全部攪碎。這時女犯的腳被釘在木驢上,無法動彈,然後將女犯遊街示眾,非常殘忍,女犯會失血過多而死。這種殘害女性的刑具也是清朝十大酷刑之一。

【縫陰術】

這種酷刑,由於太過於卑劣官場大多不用,只是在民間非常流行。縫陰術顧名思義就是針線將女性的私處縫合,在民間很多丈夫發現妻子出軌後,就採用這種下流手段來對付妻子。

【幽閉術】

明朝《碣石剩談》中提到:“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這就是通常所講的“幽閉”。

意思是用木槌擊打女人的胸腹,直到有一物掉落。有人認為掉落物是指女人下體深處的“羞秘骨”,因為羞秘骨掉落後,女人以後無法過性生活,這樣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小龍談歷史


在古代,由於女性地位低下,因此一旦出軌被抓到,那下場是很悲慘的,而這又分按律處罰和私刑兩種。

按律處罰

在中國古代,非常重視家庭的意義,而婚姻又是一個家庭的基礎,因此早在西周時,就對破壞婚姻的行為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而出軌行為被定義為犯罪,“其刑宮”,要處以宮刑。

戰國時,秦代的《法經》中規定,男的出軌殺,女的出軌宮刑。可見在這個時候,還是對男性的處罰比女性重。

在唐代時,則規定通姦的男女都是一年半徒刑,不過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妻子反抗的話“殺之無罪”。

在此後的律法中,也多保留了當場抓住通姦者的,丈夫可以殺死對方,不過必須是當場抓住才行,這也是避免有人利用這個條文故意殺人。

如果不是當場殺死而是送官,那麼就判處杖刑。不過要脫去褲子打,這一是為了避免受刑者在衣服裡面墊上東西減輕責罰,二是為了羞辱受刑者,這對於女性來說尤其嚴重。

顯然到後來,通姦雙方里女性一方已經處於弱勢,這也是封建倫理裡女性地位日益低下造成的。

私刑

對於出軌者來說,比律法可怕的就是私刑了。在中國古代,基層一般只管到縣,再往下,通常就是依靠士紳和宗族之力維持。這些宗族如果發現出軌者,為了避免醜事外洩,往往是使用私刑處罰出軌者。

而私刑一般又分兩種,一種是杖責、關禁閉、跪祠堂等等,主要是通過體罰或者是羞辱,讓出軌者不敢再出軌,

而第二種方法則比較殘酷,就是將出軌者處死,以儆效尤。而比較常見的方式,是浸豬籠。浸豬籠就是把出軌的女性裝在運豬的豬籠裡,先遊街示眾,然後再沉塘。遊街一是為了羞辱出軌者,二是警告他人,讓別人引以為戒。

雖然私刑從古代法律上來說並不允許,但是屢禁不止,特別是宗族勢力比較大的地方一直沒能禁絕。甚至在民國初年,還有不少使用私刑殺死出軌者的事件發生。


不沉的經遠


古代女子的地位比較低,對於其出軌的行為,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有著極其嚴厲的懲罰的。

第一種下場,被官方執行刑罰。

古代時期的女子地位都不怎麼樣,加上當時思想觀念的影響,女性背叛婚姻是沒辦法也沒理由“從輕發落”的。

古代女子出軌,會被送進大牢,而大牢中,有專門針對此事制定的刑罰,代表之一是騎木驢。

該懲罰在歷史上的名聲極其不好,對女性的摧殘達到了難以想象的地步。實行前需要一個木製工具,在木頭刻的驢背模型之上,安裝有一個一尺長兩寸粗的木質圓棍(相當於今天的三十釐米長以及直徑六釐米粗的棍子),這個棍子就是該刑罰最“變態”的地方。

女性在犯罪了以後,會被人強按到木驢之上,讓木棍完全插進下體。

為了防止女子因疼痛亂動,行刑之人還會把女子的腿腳用鐵鏈固定起來,然後再用繩子把胳膊吊起,以讓木驢能自由擺動。

這種工具對女性的下體有很大的傷害,有的時候還會穿破宮巢造成死亡,加上行刑之時還要被脫光衣服,產生的心理壓力也非常巨大,一旦被實行這種刑罰,基本沒有女子想繼續活下去。

第二種是私刑

古代宗祠觀念很嚴重,祠堂往往可以扮演執法者的角色,一般女子出軌會被送到祠堂,有族老定奪。

一般族老會允許當事人對出軌雙方動用私刑,比如杖責、關禁閉、跪祠堂,甚至可以直接打死出軌的男女。

在史書中就有過一段記載,私通之人如果被當場抓到,其性命不再受法律保護,而且男子會被強行閹割,女子也會受到嚴酷的處罰。

在眾多的私刑之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浸豬籠了。這種私刑常見於邊遠落後地區,正如它的名字一樣,行刑之前需要準備好一個“籠子”,這種籠子一般是由竹子編制,上方留下一個可以裝進人體的小口,如果說某家的丈夫發現了自己的妻子出現了不忠行為,那麼他就有“合法”的權利把妻子裝到籠子裡面,並且可以把妻子放到水裡活活淹死。

這種刑罰太過粗野,並且對人命太過輕視,一般只出現在落後的地區。

第三種是休妻

這種處罰相比較於前兩種好上不少,但是它對女性也是非常殘酷的。

古時的休妻和我們今天的離婚不同,離婚並不會對名譽產生太大的影響,而休妻幾乎對女性判了死刑。

古代男子保留有休妻的權利,只要妻子有道德方面(比如私通)的過錯,男子就可以合法的把妻子“掃”出家門,所以走過休妻程序的的女性往往被貼上了道德敗壞的標籤,雖然身體上不會受到太大的痛苦,但是精神方面卻長期陷入了低谷。

女性被休掉以後,孃家人也會引以為恥,並不會對孤苦的女子進行任何幫助。女子離開了夫家,又不能投靠孃家,在那個時期也不可能獨立生存,而且名聲敗壞了以後也沒有任何人尊重自己,這樣的情況還不如直接死去。

綜上訴述,古代針對此事的刑罰沒有一個稱得上是“寬宏大量”的,雖然說對婚姻不忠確實是不正確的事情,但這也不意味著要把女性從精神到肉體上全面摧毀,這種現象的產生還是女性社會地位低下導致的,它們是帶有濃厚時代色彩的道德陋習。

白話歷史君


古代的女性不像是現代女性那樣“挑起半邊天”,在傳統儒家觀念中,女子都是男人的附庸,在家裡男人就是天,只有男人休妻,直到了民國時候的“文秀休溥儀”女性地位才有了“標誌性”的提高!

其實在古代,出軌一直都是圍繞在每一個家庭頭上最大的問題,無論是尋常百姓家還是皇家!在歷史上就有許多的皇家女子按捺不住寂寞出軌他人,最後的下場也都是極慘!

秦國時候的嫪毐與趙姬就是一個例子,作為秦始皇的母親,趙姬應該是母儀天下的,可是作為呂不韋曾經的歌姬,趙姬本就不是一個甘於寂寞的人,在秦始皇繼位之後還是繼續與呂不韋私通。

呂不韋出於對秦始皇的畏懼將嫪毐送給了趙姬,後來趙姬與醪毒又生了兩個私生子!後來的秦始皇也發現了醪毒與趙姬的事情,在舉行完加冕儀式之後就將醪毒和那兩個私生子處死,將趙姬囚禁在雍都!

唐朝的安史之亂起因很多人都傳聞是安祿山與楊貴妃引起的,當時的楊貴妃與安祿山關係十分的接近。

於是安祿山就在一次宴會之後侵犯了楊貴妃,事後的安祿山也害怕楊貴妃將這件事告訴唐玄宗於是索性率兵反叛,於是才有了唐玄宗馬嵬坡之事!

比如中國的最後一個皇后婉容,很多人對於她的情緒都很奇怪,不僅是對於其丈夫溥儀的看法,在婉容的身上也有著“出軌”的傳聞,更有溥儀摔死婉容孩子致使婉容瘋掉的說法。

古代的那些女性出軌會遭到社會的“懲罰”,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方式來懲罰他們的身體,而這些女人出軌卻影響了國家,無論如何,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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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權社會的古達,對於女性出軌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

甚至有“寧取從良妓,不取出牆妻”這個說法。

寧願去娶一個從良的青樓女,都不願意去娶一個紅杏出牆的女人!

由此可知,古代的男人對綠帽也是無法容忍的。

那麼古人是怎麼懲罰這些出軌的女人呢?

一、浸豬籠。

浸豬籠在我國古時是一種私刑。什麼是私行呢,意思就是不經過朝廷的層面,直接在宗族或鄉鄰的見證之下就可以私下施行的刑罰。

浸豬籠,就是就是把“犯人”裝入人們平時裝運豬的竹籠中,在開口處用繩索扎住吊起來,底下還放上石頭,可以用這個重量讓人沉入水底。然後就連人帶豬籠放到河流或池塘裡淹浸。對於出軌的女人,多是直接扔進水裡淹死。這叫浸豬籠。很有侮辱的意味,意思是這些不守婦道的女人,連豬都不如。

二、幽閉

幽閉就是針對女性的宮刑。

我們都知道男性宮刑叫去勢,就是將作案工具割掉。而女性的宮刑,據史料記載,“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

古代的醫療條件比較差,要知道經受這樣的打擊,大多數估計會丟了性命。所以也是很殘酷的。

三、騎木驢

騎木驢是個很有傳奇色彩的懲罰出軌女手段。

木驢顧名思義,就是木頭做的驢子形狀,然後驢背上安裝一木棍,行刑時,將女的衣服剝光,然後強行按坐在木棍上。

遊街示眾之時,棍子上下翻動,直把罪犯下體搞得一塌糊塗。這也是相當殘酷的刑罰了。

綜上可知,古代對於出軌女性的打擊還是很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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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出軌被發現,有多慘我不知道,反正是罪有應得,古代是那樣,現代亦如此,先看一下古代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宋律《宋刑統》規定,丈夫殺死犯奸妻子,減刑論處。元律《元史·刑法志》規定,丈夫發現妻子犯奸,殺之無罪。《大明律》則規定,凡妻妾與人通姦,而在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清律與明律基本相同,意思很明確了,女子通姦,丈夫可以隨意處置,打死都不償命,就這麼直給。

舉幾個小例子,清朝俞樾《右臺仙館筆記》記載,光緒六年,也就是1880年,5月的一天,從漢口江邊上游漂來一塊木板,上面綁著一個女子,活的,雙手又腳都死扣在木板上,左手邊放著3000文錢,右手邊放著一些食物,而女子的胯下有個和尚的人頭,看著挺煞人,旁邊插著塊木牌,上面寫著,此女金口人,年19,僧42,兩人通姦,見者,若女死,取此錢買棺收斂,若不死,喂些食物延其幾日,若見者救其女,男盜女娼。江邊上很多人都見了,但沒人施救,任由木板漂下江。

1924年8月7日,同樣是九江的江邊上,也是上游漂來一塊木板,遠看,上面有個人,岸邊人忙去施救,近看,木板上躺著一個少婦,上身裸體,下身僅一條褲衩,四腳也被釘在木板上,胯下也有一男子的頭,血肉模糊,旁邊插著塊木牌“救者男盜女娼”,原來又是男女通姦被處置的,準備施救的人搖船回岸,置之不理,躺在木板上的少婦大聲呼喊,請將木板翻轉,讓我死了吧,施救者不理,快速回到岸邊,任由木板漂下江。

女性除了要遵守婚後貞潔,婚前的童貞更要遵守,也就是守身如玉。《清稗類鈔·婚姻類》記載,廣東地區成親的當天,新郎要拿一塊白布入洞房,交合之後擦血用的,父母等親戚都在洞房外靜靜等候,新郎完事後,要把帶紅的白布拿出來示眾,家人們都皆大歡喜,如果拿出來的是白布,那就可能新娘不貞潔,不但要追回聘禮,還要索賠,女方不但顏面掃地,並告到官府還要接受懲罰。


圖文繪歷史


很多評論裡都說古代女子出軌下場有多慘,但卻沒有人提及一個時代的女子,那就是唐代。

五代時期的王仁裕所撰的《開元天寶遺事》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楊國忠出使於江浙,其妻四年至深,荏苒成疾。忽晝夢與國忠交,因而有孕,後生男名朏。。洎至國忠使歸,其妻具 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 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

哈哈,你能想象自己出差好幾個月回來後老婆肚子大了,然後老婆還情意綿綿地說是跟老公“夢中懷孕”嗎?

不過話說回來,“夢中懷孕”不過是為出軌行為找個藉口,顆楊國忠對老婆的出軌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忌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明夫妻間有一種不想幹涉的默契。據《舊唐書·楊國忠傳》中記載,楊國忠的老婆裴氏是妓女出身,既然楊國忠能包容裴氏的過去,再次寬容老婆的出軌,也就不足為奇了。

《開元天寶遺事》記錄的是唐玄宗開元、天寶間的逸聞趣事,真實性不敢保證,不過唐代還有另外一則“夢中懷孕”的故事,真實性應該很高。

現藏與法國國立圖書館的敦煌文書P3813號《文明判集殘卷》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

“婦女阿劉,早失夫聟,心求守志,情 願事姑。夫亡數年,遂生一子,款亡夫夢 合,因即有娠,姑乃養以為孫,更無他慮。其兄將為恥辱,遂即私適張衡。已付聘財,剋時成納。其妹確乎之志,貞固不移。兄遂以女代姑,赴時成禮。”

故事的大意是,有個叫阿劉的婦女,丈夫早亡,立志不嫁,侍奉婆婆。寡居數年後,阿劉居然生了個兒子,自稱有一次與亡夫夢合,故而懷孕。婆婆於是將這個孩子當做孫子來撫養。但阿劉的各個卻深以為恥,便自作主張將阿劉嫁給一個叫張衡的人,並且受了人家的聘禮,只等擇日成婚。沒想到阿劉堅決不肯改嫁。其兄只好將自己的女兒作為替代嫁給了張衡。

這個故事的真實性應該很高,因為從敦煌出土的《文明判集殘卷》是初唐時期法學家著述的案例集解,而且這些案例還被日本遣唐使作為學習唐朝法律的參考資料帶回了日本。

我們知道唐代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但卻並不知道開放到了什麼程度,“夢中懷孕”這種雷人的事情,其實就表示了唐人對此基本持寬容態度。雖然唐朝政府也提倡婦女守節,但對於出軌偷歡之事,只要沒人告狀,官府便不會追究。即使有人告狀,按唐律規定也只判刑一年半。“用“浸豬籠”之類的野蠻酷刑來迫害出軌婦女,是宋朝理學興起後才開始出現的。

在唐代的律法規定中,妻子生的兒子,無論是不是丈夫親生,只要他們沒有離婚,法理上這個兒子就是婚生子,是能夠繼承家產的。

而導致這一切得原因,除了文化包容性強,社會風氣開放的原因,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唐代女子的財產繼承權問題。

唐代以前,雖然女子也有繼承權,但並沒有以法律的形式來確立,到了唐代才開始初步確立了婦女的繼承權。

唐代女子的繼承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室女的財產繼承權,女兒出嫁時可以從父母處取得一份妝奩,按照《開元··戶令》的記載,在室女開元依照法律規定獲得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在一定條件下,女兒還可以繼承全部家產。在戶絕的情況下,在室女對遺產的繼承,除可以按照上述條款“減低男聘財之半”的規定分得妝奩份額外,對絕戶財產享有更大的繼承權利,女兒可以對父母遺產全部繼承。

二是出嫁女對親生父母遺產繼承的份額確定。唐開成元年的又一條令進一步指明瞭出嫁女的繼承權:“自今後,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可見,出嫁女繼承的前提是家中沒有兒子,女兒都已出嫁,只有在這種孃家無任何子女的情況下,出嫁女才可繼承家產。

說完繼承家產,我們再說一說,女方嫁人之後的妝奩,妝奩屬於女方私產,是不歸納到夫家財產之下的,夫家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侵奪這份財產,支配權是在女方手中。

由此,唐代女子經濟地位其實是很高的,他們並不是丈夫的附庸,在合情合理的理由下,完全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唐代女子出軌,跟丈夫各玩各的,這種情形也十分正常,為社會所接納。


江畔初見月


熟讀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講究的是男尊女卑的地位,男子除了擁有三妻四妾之外,還可以隨時逛青樓,喝花酒。而女人卻必須三從四德,是丈夫的附屬品。然而,事情總有例外的時候,比如古代女子也會存在出軌的現象,有一句成語叫“徐娘半老”,亦作“半老徐娘”,它的典出便與古代女子出軌相關。那麼古代女子出軌被發現下場會怎麼樣?

  第一:休妻

  休妻,在古代有著七條標準,只要任意一條,就可以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其中就有一條“淫”,指的就是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這樣的出軌行為,就會被夫家休妻,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第二:遭受殘酷的刑罰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這對男人而言,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爾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

  在殘酷的刑罰之中,比較有殘酷的刑罰有浸豬籠和騎木驢。

  (1)“浸豬籠”是一種非常封建的私刑,通常在邊遠地區。豬籠,用竹篾紮成,呈圓柱形,作網狀,網口頗大,一端開口。也是古代的一種比較殘酷的私刑,古代如果一個女子對她的丈夫不貞,與別的男的有染,他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豬籠,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編成的籠裡然後丟進水裡活活淹死的意思。浸豬籠是一種民間陋習,屬於私刑,中國古代刑法中是沒有浸豬籠此刑的。

  (2)騎木驢,木驢不是一種玩具,而是古代懲治罪犯的酷刑,多用於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在宋、元期間,通用的木驢原型,通常是一面圓長型的木板,下面安裝有四條支撐的驢腿或滾輪,如同一張普通的條凳。所不同之處,首先是其表面並不平坦,而呈現一定的弧度,類似驢背的形狀;另外於長木板正中間,安裝一根約二寸粗、一尺餘長的圓木橛子向上直豎,象徵驢球,因而一般稱呼此類刑具。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遭受折磨,押赴刑場處決。

  每一種刑法都讓那些出軌的女人痛不欲生,也許你會覺得她們罪有應得,但是我們不得不說的是古代對這些人真是太殘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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