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追溯”認定原告資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新證券法審結案件

外匯天眼APP訊 :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消息,首次適用新證券法相關條款審結了一起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件。本案中,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前,但適用於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合議庭以“空白追溯”明確了作為受託管理人的證券公司的起訴主體資格。

“空白追溯”认定原告资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审结案件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表示,此案具有很強的示範意義。

此案中,原告某證券公司訴稱,因在債券協議履行中,被告某集團公司存在未支付到期應付利息等違約行為。2018年9月,證券公司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當某集團公司違約時,債券持有人授權受託管理人採取法律行動等議案。2019年2月,證券公司再次召集持有人會議,通過了要求某集團公司加速清償的議案,但要求後者立即支付全部本息未果。證券公司遂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某集團公司償還債券本金1.5億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本案的判決結果是,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了作為受託管理人的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發行人某集團公司償還債券本息。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周荃表示,這一案件的法律事實發生時間早於新證券法的實施(今年3月1日起)。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能否適用新證券法,即原告是否具備起訴主體資格,成為了關鍵所在。

周荃稱,此案,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部分債券持有人對受託管理人進行委託授權,以及起訴、庭審等訴訟行為發生時,原證券法並未規定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民事訴訟。新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清算程序。

對此,合議庭認為,該制度屬新證券法新增內容,符合適用“空白追溯”例外規則的情形,本案可適用新證券法的規定,認定原告具有起訴主體資格。

何海鋒則認為,本案值得關注的要點還有加速清償問題,即在債券未到期的情況下,發行人出現違約,債券持有人是否可提前主張償付債券本息。

他認為,在明確約定“交叉違約”或“加速到期”的情況下,一般要求加速清償不成問題。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從以往的判決看,法院一般仍會支持加速清償。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募集說明書》屬於發行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沒有明確約定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情況下,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發行人對已到期的利息不能支付,就已經存在實際違約行為,其對未到期債務無法確保能如期支付,也不能提供進一步的保證措施,據此可認定發行人存在預期違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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