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公共利益,拆遷戶理當支持拆遷,但不代表個人利益可以受損

現行法律規定,現在實施徵收拆遷的唯一目的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為被拆遷人理應支持拆遷。與此同時,百姓為公共利益做出了貢獻,那麼拆遷就至少要保證其生活水平不降低。然而實踐中很多老百姓根本無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使得老百姓拆遷過後生活水平大打折扣。須知國家法律與政策對補償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咱們被拆遷人、拆遷戶必須要了解這四點拆遷政策,實現公共利益也絕不能犧牲個人利益。

為實現公共利益,拆遷戶理當支持拆遷,但不代表個人利益可以受損

一、先補後拆,先安置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和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

由此可見,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必須首先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就補償問題完全達成一致後才能實施拆除行為。這一規定充分保護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糾正了以往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先行拆遷再談補償”的錯誤,極大程度地避免了個人房屋、企業廠房被拆了卻拿不到補償款的局面。

二、拆一還一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是產權置換,那麼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據《條例》規定和政策精神,“拆一還一”是徵收補償的最低限度標準,是絕對不能再打折扣、做減法的。

在實踐中,仍有很多被徵收人經過一翻折騰之後非但沒有被“拆富”,反而面臨著無家可住、越拆越窮的地步。這種情況,在徵地拆遷中一定存在違法的行為。

為實現公共利益,拆遷戶理當支持拆遷,但不代表個人利益可以受損

三、保障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依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採取切實措施,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且房屋拆遷一定要參照周邊房屋市場價,這是判斷被拆遷人是否會被拆窮的一個重要標準。

同時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也明確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無手續非法強拆也是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第一時間報警,及時查清參與強拆的人員和單位,然後依據相關規定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實現公共利益,拆遷戶理當支持拆遷,但不代表個人利益可以受損

雖然這幾年國家三令五申的嚴禁非法強拆,暴力拆遷,但在現實踐中仍舊有拆遷隊的為了達到拆遷的目的,對老百姓的合法房屋進行強拆,對地上附著物實施強行清掃。

對此,面對暴力拆遷時我們一定要保持冷靜,切忌以暴施暴,也不要與拆遷方發生身體衝突,同時也要及時的錄音、錄下視頻,保存好相關文件,留下有效的維權證據,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幫助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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