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車輪胎脫落意外致人死亡保險公司可否無責賠付?

掛車輪胎脫落與路邊人員發生碰撞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可否承擔無責賠付責任?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定駕駛員施某承擔全部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施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路上行駛,掛車左後車輪因機件損壞掉落,滾至道路北側路外,與在綠化帶施工的張某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對重型半掛牽引車最後一軸左輪脫落原因進行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為:該車最後一軸左後輪脫落是軸頭螺母鬆動,而軸頭螺母開口肖脫落失去保護作用,從而使軸頭螺母徹底從軸頭分離而造成後輪整體脫落。海安市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施某、張某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施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張某親屬起訴要求施某及保險公司賠償。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掛車未投保,根據事故認定以及事故發生的事實,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案涉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並不等同於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本起事故是因施某駕駛的車輛行駛過程中,輪胎脫落滾至道路北側路外,與在綠化帶施工的張某發生碰撞引起的,施某系直接侵權人,其作為駕駛員,應當負有保證機動車能夠正常行駛的義務,施某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作為駕駛員對輪胎安全隱患盡到檢查、排除責任或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不存在操作不當等情形,這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張某在道路北側路外綠化帶施工,不存在違反佔道施工等行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應認定張某無責任,施某應承擔全部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關於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涉案掛車本身並無動力裝置,單獨掛車在性質上不是機動車,需與牽引車連接使用才能夠成為機動車的一部分,沒有牽引車的掛車客觀上難以成為機動車。本案屬掛車輪胎脫落致人損害,牽引車雖與受害人張某沒有直接碰撞或物理接觸,但正是牽引車與掛車連接使用導致了整個損害後果的發生,施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半掛車在事故發生時屬連接使用,掛車在與牽引車連接使用時,掛車不再是一個獨立的運輸載體,其與主車視為一個整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主車投保的賠償限額內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均存在顯著差異。侵權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中,張某無任何過錯,施某作為駕駛員,未盡保證機動車正常行駛的義務以致發生輪胎脫落,與受害人張某死亡的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出行時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出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絕不能駕駛“帶病”車輛上路行駛,以免行駛過程中突然意外,從而造成嚴重後果。(海安市人民法院: 狄進 康傳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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