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如何區分?

行為人實施了輕微毆打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結果時,認定行為性質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一是、要準確認定傷害行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中的傷害行為一般是能夠引起輕傷以上危害後果的具有相當暴力強度的行為,如果雙方僅是由於生活瑣事發生糾紛,進而相互撕扯,行為人沒有明顯的主動毆打行為,或者毆打行為較為輕微,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危害後果,則不宜評價為實施了傷害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輕微毆打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果的,不能一概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應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如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推搡時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穩而磕碰在地面、尖銳物體上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果,此時不能否定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但在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時,由於行為人的輕微毆打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因此對於造成的危害結果,行為人往往僅具有過失甚至無過失,宜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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