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罰的老闆簽下調解協議

浙江海寧:靠前參與調解助推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蘇雪)“有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支持,這個調解協議我們簽得放心!”3月16日,在浙江省海寧市法院調解室,當著檢察官和法官的面,海鹽縣某防水材料廠負責人陳某作為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爽快地簽下了調解協議。

  2019年7月,嘉興市生態環保部門以該廠的兩條新增生產線未同步建設汙染防治設施、違反相關規定為由,對該廠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年12月26日,該廠因不滿該行政處罰決定,將案件訴至海寧市法院。法院受理後依託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化解機制,向海寧市檢察院發來邀請函並同步抄送案件材料,希望檢察院能參與調解,共同化解矛盾。

  在審查卷宗後,檢察官發現,該廠的生產線自2017年底建成投產後並未持續運轉,已於2019年3月停產。就生產線汙染情況,該院及時與環保部門聯繫,對環境汙染程度、造成損害等專業問題開展技術諮詢和專家詢問,從而綜合得出因生產線年產量低對環境影響有限的結論。此外,該廠已在2019年9月配合當地政府騰退廠房,完成復墾,造成的環境潛在危害已得到全部消除。

  綜合以上情況,檢察官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該廠已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過與案件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後,檢察官提出減輕行政處罰的調解方案。最終,在該院和法院的積極調解、充分釋法說理下,雙方達成和解,20萬元罰款變更為15萬元。“5萬元對我們這樣的小企業不是一個小數目,尤其是在疫情當前忙於復工復產的艱難時刻。”陳某說。

  據海寧市檢察院檢察長李斌介紹,今年2月底,該院在浙江省內率先聯合法院、司法局出臺《關於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實施辦法(試行)》,建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化解全過程機制。該機制明確法院、司法局在辦理行政爭議案件中,邀請檢察院作為第三方參與,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以“監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調解,通過陪議、旁聽、參與聽證、調查核實、提出調解方案等方式參與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案件調解,運用過程參與、動態監督、調解前置等方式,使行政爭議從終端裁決向源頭防控延伸,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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