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債券多了“新出路”,但這些紅線不能碰

新京報訊(記者 程維妙)債券違約已成常態,處置機制也在不斷健全。3月24日,外匯交易中心發佈《銀行間市場到期違約債券轉讓規則》,明確申請權限、轉讓流程等,並劃出監管紅線,對私下達成交易或通過合謀、串通、哄抬價格等方式干預市場價格的行為,交易中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和取消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權限等處分。

除上述情形外,若出現隨意報價誤導市場,擾亂正常交易秩序;採取欺詐、脅迫、隱瞞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不按成交單約定履行合同等情形,交易中心也有權要求參與機構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達成交易的參與機構,5個工作日內不得與同一對手方就同一只標的債券直接或間接進行反向交易。反向交易是指交易對手方之間,就同一債券,一方先買入後賣出,另一方先賣出後買入的行為。

事實上,到期違約債券交易制度自2018年已開始試水,外匯交易中心通過匿名拍賣、北金所通過動態報價方式探索違約債的市場化處置。本次規則在轉讓流程方面明確,要求參與機構通過協議轉讓或債券匿名拍賣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參與機構開展協議轉讓的,轉讓雙方應預先向交易中心提交加蓋公章的《到期違約債券轉讓說明》,內容應包括擬轉讓債券信息、轉讓價格、結算安排等;參與機構開展債券匿名拍賣的,應按照《關於開展債券匿名拍賣業務的通知》執行。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數量不斷走高。據Wind統計,2016-2019年,違約債券數量分別為56只、34只、125只、179只,違約金額分別為393.77億元、312.49億元、1209.61億元、1456.04億元。今年以來,違規債券已達40只,涉及金額547.27億元。

光大證券報告指出,在我國,部分發行人違約後的兌付進度較慢,對投資者而言,除了本息的損失,求償過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也是一項較大的成本。此外,我國債券違約後的求償並沒有統一的處理模式或流程,大體上可歸結為五類:增信機構代償、自主協商處置、違約求償訴訟、破產處理、外部力量干預。但統計發現,違約債券的後續回收狀況並不樂觀。

並非所有違約債都是“燙手山芋”。中金公司報告顯示,不同機構風險偏好不同,部分投資者對高收益債券有投資需求,包括一些券商在內的金融機構已開始關注低評級信用債券,對一些低流動性、高收益性債券存在客觀投資需求。另有業內人士認為,搭建違約及高風險債券的流通交易平臺,有助於改善相關債券的流動性,還可以培育和發展中國高收益債券市場,不過在投資高風險的垃圾債時要格外謹慎。

新京報記者 程維妙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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