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1、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决策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二、关于与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事项

1、中成集团保留对受托公司股权的收益权和股权处置权,其余的所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本公司行使和进行管理,受托管理的股权产生盈亏由中成集团实际承担,该交易为公司带来2,490万元托管收入,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

2、本交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融资计划事项

公司基于公司境外业务需要,拟向关联方融实财资申请借款计划,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相关存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江华、于太祥、武雅斌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