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大部分情況下,夫妻債務都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但是,也存在一些情況,夫妻一方的債務僅由個人承擔,以個人財產清償。給大家引一個小例子,在某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欠債500多萬,妻子卻一分錢不用還。這是為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以下三點問題和大家談談怎樣的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第一點、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如何區分呢

一個是看夫妻是否願意共同承擔債務。如果夫妻願意共同承擔債務,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反之,這筆債務則為個人債務。

另一個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反之,這筆債務則為個人債務。

第二點、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種類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另一方沒有清償責任,即另一方不承擔這筆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第三點、夫妻個人債務的例外情形與舉證問題

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原則上為個人債務。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則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如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

如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

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未欠債的夫妻一方承擔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之間對債務的約定,不能向外對抗債權人。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的意思就是,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通俗來說,

即便夫妻間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還是有權基於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真正的債務人返還財產的。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分享。下一期,我們將繼續和大家聊聊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問題,大家可以關注一下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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