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多項舉措提升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率

2019年全年,蓮湖檢察院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率達到80%以上,實現了認罪認罰適用率的大幅提升。該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

該院組織幹警認真學習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會等上級相關文件、會議精神,讓幹警充分認識到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中的主導責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優改造效果上的重大意義。同時,要求各辦案人對於自己辦理的刑事案件,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全部適用,做到“適用是常態,不適用是例外”,不定期分析研判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率,對於發現可以適用而沒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提起公訴後庭審開始前,繼續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刪繁就簡,給文書、程序瘦身。

一是簡化文書。簡化文書寫作要求,針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簡化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把量刑建議直接添加進起訴書,不再單獨製作量刑建議,起訴書簡化證據羅列;適用簡易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亦可以簡化製作審查報告,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案件可以僅羅列證據,歸納證明的案件事實。二是簡化程序。對於適用速裁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在開庭時查明被告人基本情況後,不再經過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不再發表公訴意見,直接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在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環節均最大程度簡化,確保在案件得到正確公正處理的前提下,提高庭審效率。三是集中辦理。繼續深入推進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探索建立公檢協調會長效機制;對於認罪認罰的類案進行批量化處理,集中統一辦理;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實行類案集中安排起訴,集中進行庭審。如辦理部分案情簡單的盜竊案件,該院經與蓮湖區法院溝通,集中進行庭審,最大程度節約法檢雙方的司法資源。

三、加強協作聯動,提高量刑建議精準度。

一是積極與法院溝通交流。經與蓮湖區法院溝通,明確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西安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指引》為標準,就量刑起點、基準刑、從輕從重情節等案件量刑中的疑難、複雜問題進行了深入溝通、交流,統一雙方量刑標準;二是規範量刑標準。該院與蓮湖法院商定認罪認罰案件的基準量刑幅度,將認罪認罰作為單獨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再根據從重從輕處罰的情節確定量刑,同時完善對於罰金等附加刑的適用。三是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的作用。通過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內部指導、監督,杜絕“同案不同罰”的情況,促進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標準化,有效維護檢察機關的公信與權威。

四、全方位覆蓋,強化人權保障。

一是充分釋法說理明確被告人預期。在認罪認罰協調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陽光協商”,向被告人充分說明認罪認罰相關法律和政策,既說明認罪認罰後可獲得“從寬”的幅度,又堅持公正司法的原則,決不搞“討價還價”,既全面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又引導好被告的心理預期,使其消除不切實際的幻想。如該院辦理的範某妨害公務一案中,被告人範某認罪但不願意認罰,認為檢察機關量刑畸重,隨後辦案檢察官認真向其解釋,妨害公務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妨害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加重一個月刑期,如其自願認罪認罰,再減輕一個月刑期,綜上對其建議量刑有期徒刑六個月是科學合理、有理有據的。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範某最終接受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二是注重被害人權益保護。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進中,將被害人權益保護和矛盾糾紛化解放在重要位置。在促使被告認罪認罰的同時,督促其積極退贓、賠償受害人損失、與受害人和解。如在趙某尋釁滋事一案中,趙某無事生非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案發後僅對一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後辦案檢察官向趙某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其如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會對其從輕量刑。最終,趙某全部賠償兩名被害人損失並取得了諒解,成功地化解了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被害人權益。三是確保值班律師的作用發揮。積極與蓮湖區司法局溝通,取得司法局支持,選派律師到該院值班,明確每週二、週四由專門人員到該院簽收需要法律援助的認罪認罰案件,做到值班律師全覆蓋,確保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能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擬文:王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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