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不能“被剥夺”

东方时评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不能“被剥夺”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5日《澎湃新闻》)

  新冠肺炎治愈者作为此次疫情的“受害者”,既遭受身体病痛的“折磨”和“煎熬”,又遭受心理的“恐惧”和“压抑”,可谓是深受其害。如今,这些曾患有新冠肺炎的患者“大难不死”,治愈出院,理应值得庆贺和恭喜。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新冠肺炎治愈者却屡屡遭遇“被歧视”,不是被人“另眼相看”,就是被人“避之远远”。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

  其实,作为一名新冠肺炎治愈者,他们也和常人一样,曾患过新冠肺炎并不代表对其他人还存有感染、传播的“威胁”。如果仅仅以“曾患过新冠肺炎”为由,就给“新冠肺炎治愈者”乱贴“标签”,动辄以“拒绝录用”相待,这不仅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可见,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被拒绝”“被剥夺”。

  此次,安徽省总工会发布提示,明确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这其实就是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一种“就业保护”。

  但笔者以为,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中”,还需跟进“监管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新冠肺炎治愈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切实尊重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同时,新冠肺炎治愈者也应学会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行为说“不”,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当然,用人单位除了“正常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之外,还应对他们多一些“倾斜政策”,比如岗位倾斜、薪资倾斜、休假倾斜等,让他们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存在感,从而既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又能有效疏解他们的自卑心理。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维权跟进,再辅以用人单位的“倾斜政策”,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让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顺利入职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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