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瀛岱黄志帅律师对照新旧商标法的条文,将新法的修改亮点分享如下:

修改一: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或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愈发严重,很多公司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转让当作一门生意。而企业在经营中计划为自己未来的品牌名称注册商标时,发现该名称或类似名称在相关类别已经被人注册。因为前期有大量囤积商标的存在,企业正常申请的商标可能存在驳回的可能,一旦驳回,后续复审及行政诉讼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受让已经注册商标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支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此条款内容的增加从法律层面对非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在后续商标注册审查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时,将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打击恶意注册的情形,也间接的鼓励诚信经营性的商标注册。

笔者认为在后续的商标申请时,仍应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不符的、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被驳回。

修改二:新商标法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这里,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注意义务。因为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时更为专业,在申请检索、客户使用目的等应该进行了解,在给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时对客户的申请应当明确告知,对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注、傍驰名商标等行为不得接受其委托。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若未尽到商标注册的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还有可能存在民事赔偿的风险。

修改三:新商标法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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