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大變革!二級造價師等同中級職稱,納入造價企業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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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大變革!二級造價師等同中級職稱,納入造價企業資質!‍‍


權威解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造價工程師多項管理辦法做出調整和改動,其中首次明確了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辦法。下面主要從5個方面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降低甲級企業資質門檻‍

原文:甲級資質企業要求:(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修改為:“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第九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刪去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條第一項。‍‍


政策解讀

甲級造價企業資質配置一級造價師人數由10人改為6人,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有16人改為10人,(二級造價師也包括在內,同等於中級職稱)。可見造價企業資質實行簡政放權,降低准入門檻

,本文出臺後必有大批企業申請資質省級,造價師含金量也將升級。


二、降低乙級資質企業門檻‍

原文: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第十條:

(一)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第十條第(一)項

修改(三)為:“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十條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刪去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政策解讀

“雙60%”這一條刪除。(“雙60%”舉個例子,之前有5個人成立造價諮詢公司,其中至少3個人是造價師,而且這3個人出資額要佔60%以上。)任何人都可以成立造價諮詢公司,將直接導致新的造價諮詢企業數量劇增,不缺人而缺人才,各企業將開啟人才搶奪大戰。


二級造價師明確加入“正規軍”同等於中級職稱,政策有意扶持新出臺的二級造價師證書,二級造價師將會迎來報考高峰。‍


三、擴大乙級企業執業範圍‍

(原文: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

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5000萬元”修改為“2億元”。


政策解讀

乙級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規模限額從5000萬元調整為2億元。擴大了乙級企業的業務範圍,加大企業競爭。‍


四、明確一、二級造價師工作內容‍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政策解讀

不能再忽視造價師,二級造價師已明確加入“正規軍”的隊伍,並給予一、二級造價師不同的定位,解決了大部分從業者無身份的尷尬局面。‍


五、明確造價師註冊時間‍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造價大變革!二級造價師等同中級職稱,納入造價企業資質!‍‍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2006年3月22日建設部令第149號發佈,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三)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六)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七)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二)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三)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四)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五)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可以向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如發票能體現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可不提供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五)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一)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繳納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第十四條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髮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髮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准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註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 工程造價諮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2億元人民幣以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並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鑑定和仲裁的諮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與委託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並由執行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小編注:法律修訂時,一般不改動第一次施行的日期。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發佈,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範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築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後,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註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並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註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註冊

第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 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通過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准予註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製作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製;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註冊程序申請補發,並由註冊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十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於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第十一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申請延續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註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並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執業範圍、註冊專業範圍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註冊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並交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註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三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註冊而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佈的《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 小編注:法律修訂時,一般不改動第一次施行的日期。


- 福利時間 -

造價大變革!二級造價師等同中級職稱,納入造價企業資質!‍‍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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