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司机抓捕过程中称:我要冷静下,害怕才逃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司机抓捕过程中称:我要冷静下,害怕才逃跑

2020年03月23日00时07分,在昆明市官南大道青棚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将一名过街行人撞倒后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回顾

昆明交警三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现场仅存一滩血迹和拖痕,以及伤者的拖鞋两只。经与报警群众联系了解到,肇事车辆是一辆车牌号为云A32***的白色“哈弗”牌小型车,行经该路段时,将过街行人撞倒,随后驾驶人下车查看,停留大概2分钟后,驾驶肇事车辆沿官南大道向进城方向驶去,具体去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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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针对该案,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追查。一方面民警通过群众提供的车牌线索锁定了肇事车主(于某)的基本信息及暂住地址,但登记的电话为关机状态。另一方面民警通过对案发地沿线监控进行梳理排查,追查到肇事车离开现场后,驶入官南大道某村内。两条线索追踪结果一致,专案组立即前往嫌疑人于某登记的暂住地址进行调查,在村内暂未发现肇事车辆。


当日凌晨03:00,民警正在村内寻找嫌疑人具体居住的房间时,一名可疑男子出现在民警眼前。

通过调查得知,杨某是肇事驾驶人的朋友,肇事嫌疑人于某(即肇事车辆车主)在事故后与其联系并见面,随后离开不知所踪。民警通过杨某电话与于某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自首,在劝说之下,于某并无归案之意,并挂断电话,此后无法再与其取得联系

。随后,民警通过联系于某居住点的房东进入到于某家中,但并未发现于某及相关线索。


电话中,于某称,自己现在想平静一下心里,逃逸是因为面对不了撞人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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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04:00,调查组扩大排查范围,终于在枧槽河边路段发现了肇事车辆。此时未发现于某,搜索仍在继续,同时继续尝试联系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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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民警不断施压和好友杨某的劝说下,于某于上午12时许投案自首。



目前,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这是今年交警支队破获的第一起刑事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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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至此告破,本案中,肇事嫌疑人于某因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未减速让行,导致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报医抢救伤者,最终致行人抢救无效死亡,性质恶劣,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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