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圍標串標的法律規定及變現形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圍標串標相關法規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法律責任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串標的主要表現形式

1、投標者與招標者串標: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洩露標底;招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招標人為某一特定的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文件,排斥其他投標人等等。

2、投標者之間串標:兩個以上,未達到圍標的操縱強度和影響的投標人之間類似與圍標行為的合謀行為。例如投標人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某一投標人給予其他投標人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後,這些投標人的投標均由其組織,不論誰中標,均由其承包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行為只是投標者之間人數及強度不大的合謀行為,僅僅是相對其他投標人有利於其中標的合謀,並不是圍標行為中表現的具有絕對強勢的集體合意行為。

圍標、陪標的主要表現形式

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圍標成員達成攻守同謀,內定中標人,在整個圍標過程中陪標人嚴格遵守合作協議要求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並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圍標成功後,圍標人按照事先約定支付陪標人好處或利益互換;圍標人一手操辦整個圍標過程,陪標人提供資質、人員和必要條件予以協助;投標人入圍後將入圍資格賣給圍標人,圍標人借用入圍投標人資格操縱投標;通過掛靠不同資質的多家企業,同時以好幾家企業的名義參加投標,形成實質上的投標壟斷等等。

對於串標、圍標、陪標你們還有看法歡迎下發評論。

對於資格預審你們怎麼看,是不是更有利於投標人和招標人進行串通投標呢??我們下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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