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十八大以來的重大刑事制度改革成果,經過兩年的試點工作於2018年10月26日將該制度寫入新刑事訴訟法,本次新刑事訴訟規則也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一節,這項制度的完善有利於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實現案件繁簡分流,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一、告權

【相關法條】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其供述和辯解。

審查逮捕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負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在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一併告知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獲得從寬處理,以確保犯罪嫌疑人自願作出選擇。

程序上:刑訴法34條—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內容: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等。

疫情期間的部門配合:疫情發生後,我院審查起訴案件三日內告知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代為履行,進行集中告知,確保工作不拖不等、疫情防控不鬆懈,妥善處理辦案與防疫的關係。


二、訊問

【相關法條】第三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階段,對於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公安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結合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訊問時應當重點訊問其是否願意認罪認罰,並確保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保障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


疫情期間審查起訴案件的提訊方式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採用遠程視頻提訊的方式進行,案件承辦檢察官通過遠程提訊犯罪嫌疑人,提訊完畢後,檢察人員將訊問筆錄等相關材料掃描發送至看守所提訊室,由看守所提訊室工作人員及時打印,在檢察人員、看守所提訊室工作人員遠程見證下由犯罪嫌疑人簽字按手印,最後由駐所檢察人員寄回轉交案件承辦人。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對於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承辦人在傳喚提訊前首先通過電話詢問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近期活動軌跡、接觸人群等並進行風險評估,對於疫區、感染人群或者有密切接觸的暫不予傳喚,其他符合條件的傳喚到案後採用“A、B室”分開提訊的方式,即犯罪嫌疑人與承辦人在不同提訊室通過視頻、音頻設備進行訊問。


三、權利保障、聽取各方意見

【相關法條】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瞭解其委託辯護人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在審查逮捕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商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者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人民檢察院不採納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所提意見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

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包括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以及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併為嫌疑人約見值班律師和值班律師閱卷提供便利。

辯護律師:聽取辯護律師對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以及認罪認罰等方面的建議。

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的意見:對於涉嫌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要聽取其意見並記錄在案,瞭解核實賠償諒解等情況;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應有的權利。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四、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相關法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1)具結書的內容: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程序適用,由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名。


精準量刑與幅度量刑

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3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型量刑建議即精準量刑;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較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議。精準量刑也是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面臨的一大挑戰,在日常司法實踐中,結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參照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並注重對比收集同期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決量刑情況,以提高量刑的準確性與確定型。


改變量刑應當告知

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41條,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且未告知人民檢察院予以調整直接裁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2)具結書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

重點審查嫌疑人的認知能力、精神狀態是否正常,對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否理解以及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等,從而判斷其簽署具結書的自願性、真實性,同時要求值班律師或辯護人在場進行見證,保障了具結書籤署的合法性。

疫情期間,由於非面對面的遠程提訊方式,為保證具結書籤署的三性,值班律師(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在同一提訊室見證簽署具結書,全程錄音錄像並附卷移送法院。


(3)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情形

認罪認罰案件不是必須簽署具結書,有上述三種情形的不需要簽署具結書,仍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簽署具結書的,為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可以不用簽署具結書仍然適用認罪認罰。


五、提起公訴和酌定不訴後反悔的處理

01、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第三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一)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二)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三)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但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第三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於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五)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包括認罪認罰的內容、具結書籤署情況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製作起訴書,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徵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化名名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孳息的清單,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

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認罪認罰案件,起訴書中應包括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包括認罪認罰的內容、具結書籤署情況等。

認罪認罰案件對於審判程序的適用沒有限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

其中速裁程序,根據刑訴法172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於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根據規則440條,起訴書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寫明指控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根據兩高三部指導意見29條,證據開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在辦案實際中,速裁程序案件文書製作中新增證據開示清單。


【五檢•微課堂】第三期:結合新刑事訴訟規則談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02、酌定不訴後反悔的處理

【相關法條】第二百七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今天的交流就到此結束了,謝謝大家的收聽,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請繼續關注五檢微課堂,下一期將為大家帶來刑事立案監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