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部分医保政策调整助推分级诊疗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健康和可持续运行,根据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沁水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对部分医保政策予以调整,调整后4月1日起执行。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协议指标

按照各医疗机构上年服务协议指标数,近三年实际费用发生额等数据,结合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协议指标,签订2020年医疗服务协议。

结合上年度考核分数、日常稽核检查、协议履行、医改工作落实情况等,年度中期可进行指标动态调整。

强化医师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实行积分累计考核管理,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对医保医师医疗行为、病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违规类别扣减年度积分,并根据积分扣减情况分别给予暂停结算3个月至1年的处理。同时对所在科室扣减积分医保医师数量达到该科总数30%的,暂停该科室医保费用结算3个月;再次违反规定的,暂停该科室医保费用结算6个月,并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10%的分数。

下调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对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随意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下调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下调15个百分点。如:城乡居民省外医院由55%下调至40%;城镇职工省外医院在职职工由84%下调至69%,退休人员由87%下调至72%。

设置城乡居民医保高值医用材料限价

对血管支架、人工膝关节等40种高值医用材料设置医保支付限价,原则上按同类材料的中等价格设限,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不增加参保患者负担。对要求使用限价以上材料的患者,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医院使用超过限价的材料时,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40种高值医用材料中纳入省医保招采平台的,统一执行集中招采价格,不再执行我市限价规定。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高值材料费自负比例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单价3000元及以下的医用材料,仍执行现行政策:国产、合资材料费个人自负10%,进口材料费个人自负20%;单价30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不再分国产、合资和进口,全部执行30%的个人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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