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減發工資合理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減發工資合理嗎?

受疫情影響,很多單位效益不好,減發了工資,這樣其實是不合規的。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減發工資呢?讓我們看一下國家相關規定裡是怎麼說的。

正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因這這次疫情,國家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期間工資減半也是正常的,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除之以外,可以減薪的情況還有:

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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