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離職,用人單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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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梁某自2006年1月起到江蘇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口頭約定梁某2006年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2007年至2009年實行年薪制,年工資標準為6萬元。2009年7月,梁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其稱自己被公司違法辭退,無法再上班,公司則稱梁某擅自離職。

法院認為,在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方式產生爭議時,應由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論是辭退還是擅自離職均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是擅自離職,則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即便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是擅自離職,也有義務通知勞動者回崗工作並告知其拒不提供正常勞動的後果,而後視情依法定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本案中,公司在梁某離崗後,未通過任何聯繫方式要求其回崗工作,也未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未能盡到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責任。現公司主張梁某擅自離職,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公司應支付梁某經濟補償金,但梁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02

法官點評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將其辭退,單位主張勞動者主動離職,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方式存有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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