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疾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太仓法院这样判!

夫妻之间,

相敬如宾、举案齐眉,

这样的互敬互爱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日前,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的案件,

并依法判决了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

妻子患重疾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太仓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原告甲某(妻子)与被告乙某(丈夫)于多年前结婚,双方属再婚,婚前各有成年子女。近几年,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此前,乙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期间,妻子甲某健康状况恶化,进行了手术和多次化疗。甲某因治病支付了不少医疗费,由于身体状况不允许,她也无法再去打工,一时生活陷入困难。而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乙某与甲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她的生活起居也未过问。甲某遂将丈夫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的扶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甲某罹患重大疾病、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有被扶养的需要;而丈夫乙某尚未超出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整体状况好于原告甲某,具有扶养能力。但乙某目前与妻子甲某分居、未支付甲某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履行法定之扶养义务,因此就甲某主张的医疗费及扶养费,被告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考虑夫妻扶养义务的互相性、被告乙某的扶养能力以及原告甲某有成年子女可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1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300元。

普法时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地承担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妻子患重疾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太仓法院这样判!

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双方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共同生活而得以免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但在法律上并未解除夫妻关系,因此,被告作为丈夫理应尽到扶养义务。


融媒体记者:肖朋(素材来源太仓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