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總結:最新、最全增值稅“價外費用”財稅處理梳理


全面總結:最新、最全增值稅“價外費用”財稅處理梳理

一、政策依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營改增前後“價外費用”變化: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強調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違約金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不再強調

“向購買方收取”,不再列舉價外費收費名目,同時採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屬於價外費用。


三、如何判斷為“價外費用”?

1、先從“應稅性”上判斷,如果一項業務行為根本就沒發生增值稅上的應稅行為,這種情況下收取的諸如“手續費、違約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合同還沒有實施就終止了,其中任何一方收取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

2、再從”方向性“上判斷,如果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諸如“手續費、違約金”等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合同違約金,根本就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3、稅收法規明確排除不屬於價外費用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如果符合應稅性和方向性兩個條件,銷售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就要繳納增值稅了,同時要注意經濟利益的流入方不一定僅僅侷限於購買方,還可能包括第三方。也就是說銷售方取得的各種經濟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方支付的。

如:發生了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了一部分違約金、購買方又委託第三方支付了另外一部分違約金,銷售方應就各方支付的違約金一併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四、價外費用開票:

1、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於什麼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

例如:建築服務-違約金、建築服務-延期付款利息等

2、價外費用開專票還是普票,和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保持一致。

例如:熱力-採暖費-違約金,如果是居民供熱開的是免稅發票,則該違約金也是免稅發票;如果放棄免稅,那開具的就是帶稅率的發票。

3、價外費用進項稅金抵扣同主項目抵扣規則一致。


五、會計處理:

單位收到價外費用,要根據會計準則等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業務實質進行職業判斷,不宜一刀切處理。

價款價費可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衝減財務費用等會計科目。


六、案例解析:

【例1】客戶支付賠償款(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我公司以生產銷售氣體為主,銷售給客戶時,同時收取氣瓶租金及其它運雜費,均計入價外費用,為客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在使用過程中,氣瓶損壞後要向我公司支付氣瓶賠款。問:我公司收到的氣瓶賠款是否要交流轉稅?

總局答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氣瓶賠償款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價外費用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2】業務未發生支付賠償款,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的鋼材購買合同因2008年市場價格大幅下滑而單方面違約,根據合同應賠償對方1億元,經過雙方多次協商最後達成一致賠給對方6000萬元。現在這筆賠償金稅務局說要有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但這筆賠償金根本不可能開出發票來它既不符合開據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符合開據營業稅發票的要求,現在對方只給我們開據了收據,我們可以提供協議還有銀行的付款記錄請問這樣這筆賠償金能否稅前列支?

總局答覆:根據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於開具發票的範圍。貴公司可依違約金收款收據、相關合同協議及銀行的付款憑據在稅前列支。


【例3】提供加工服務方支付賠償款,我公司將部分原料委託其他企業加工,加工企業在加工過程中由於加工不當,產生很多不合格產品,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經兩個公司協商後,加工企業答應賠償我公司所造成損失,我公司從應付其加工費中扣除,但對方公司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另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貴公司通過協商收到的補償金,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於開具發票的範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七、“價外費用“表述方式可能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國務院規定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的,從其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棄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傳統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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