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典律師】
很多人會說,若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則證明,你的房子離強拆不遠了。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重要法律文書。
被徵收人,須關注:前置性行政行為、徵收決定的合法性、補償程序、徵收決定所涉及的事實。
一、徵收決定的合法性:
(一)應滿足前提條件:
1、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
2、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而最重要的是,徵收過程中,關於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等事宜,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因此,在收到決定書時,被徵收人,要具體確定: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各項補償數據,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等事項。
(二)應區分兩個部門:
1、申請機關:房屋徵收部門。
2、作出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
有權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市、縣級政府。要審查市、縣級政府,是否有超越職權,具體為:職能管轄、層級管轄、地域管轄、事項管轄。
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被徵收人應分清。避免出現,被拆遷辦、鎮政府等、無權作出決定的機關所誤導,或因對法律的不瞭解,而造成被迫履行決定的情況。
二、補償程序:
評估機構及人員,不受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的影響。評估結果,要尊重客觀事實,不得帶有個人的感情色彩,帶有偏見。對所有被徵收人,要一視同仁。
具體包括:
1、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並公佈;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合同;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複核;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
2、協商:這是必須程序。即在房屋等財產作出評估以後,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雙方按照自願、合法和公平的原則,進行協商:
(1)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位置、結構、性質、面積等。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具體數額等。
3、補償決定;協議不成,或產權人不明確,徵收部門,應報市、縣級政府做出補償決定,由市、縣級政府進行審核。市、縣級政府,若發現有事實不清,可要求補充證據。對評估報告,可要求補充證據,要求重新評估。
4、補償決定送達和公告:做出補償決定後,必須送達被徵收人,才能生效。
三、補償事實:
1、補償對象:是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
2、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資房,福利房,廉租房,公寓,別墅,經適房、住宅、商用房。
房屋的性質、用途,應以房產證、審批手續等進行確定。
3、房屋面積:因常常發生爭議,可進行實際測量,或以房產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的批文等為依據。
4、評估報告審查:
(1)評估機構,必須有房地產評估資質。評估人員,必須有房地產評估資格,即評估人員是估價師,是否及時進行了註冊。
(2)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設開發法。
評估不同的財產,要適用合適的評估方法。評估報告,若明顯缺乏依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具有證明力。
5、補償標準:包括產權調換、貨幣補償。
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和土地的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與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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