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恶意传播新冠肺炎者索赔隔离费、医药费

饶国荣 邱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4月3日,河南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郭某鹏,因隐瞒8天飞4国出境史造成43人被隔离观察,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试问,因郭某鹏被隔离的43人基本权利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赔偿、救济?本文将从郭某鹏获刑案展开论述,探讨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境外输入型案例增多的原因

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提到“存在即合理”,亦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存在的事物有它存在的某种或某些原因。境外人员不断向国内涌入的现象产生,也应当有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存在。

(一)国内外疫情防控情势迥异

1、国内疫情防控情形

武汉于1月23日开始封城,至今已73天。举国上下在这70余天的疫情防控中,付出了无数的人力物力财力。医护人员前仆后继地积极救治,社区工作人员任劳任怨地忙前忙后,民众克服困难居家隔离......人民日报报道,截至4月3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累计治愈出院病例76751例,累计死亡病例332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1639例,现有疑似病例114例。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终于迎来了今天的持续大好局面。

2、国外疫情防控情形

与国内情况相反的是,境外某些国家因为对新冠肺炎的防治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目前疫情大面积扩散蔓延。境外有的国家甚至完全不顾普通民众的安危,提出群体免疫、戴围巾防治新冠肺炎等荒谬主张,并且不断泼脏水、甩锅他国以转移视线。截至北京时间4月4日06时30分左右,全球确诊病例达1094068例,死亡病例为58773例。目前,中国的确诊病例仅8万,而全球的确诊病例却超过百万。冰冷的数字背后是数量巨大的鲜活生命以及一个个幸福家庭的破碎。不难看出,国外新冠肺炎的防控难度远超国内,民众被传染的危险指数也更高。

(二)疫情救治费用的承担问题

1月31日至今,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已经出台几十条财税支持措施,如《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明确规定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由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随后,全国各地制定、实施具体的财政补助政策。以武汉市为例,无论是确诊患者,还是在各个发热门诊留观的患者,除医保报销外,费用均由政府兜底,基本实现零负担。

随着国内疫情境外输入的风险压力增大,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对入境人员的隔离费用、治疗费用进行规定。《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0号)》出台,明确规定自3月17日零时起,对所有境外来汉(返汉)人员实施申报管理,统一接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隔离人员费用自理。而针对医疗费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中国医保

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参加国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比例约为65%,剩余部分由财政进行补助。

2、无中国医保

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国内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患者个人负担。经认定的困难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与境外大部分国家要求患者自费的情形相比,国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借助医保支付、医疗救助等方式进行扣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入境人员的经济压力。

(三)国内先进成型的救治体系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累计治愈出院病例高达76751例,占累计报告确诊病例的94%。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陈薇院士领衔的科研团队已成功研制出重组新冠疫苗,并于3月16日获批展开临床试验。国内拥有如钟南山院士、李兰娟院士等优秀的传染病学专家,还有大批坚守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他们在疫情防治期间辛勤付出,积累了丰富、成熟的临床救治经验。国内70余天的疫情防控工作卓有成效,离不开当下国内先进成型的医疗救治体系。

二、境外输入型案例的救济路径

当前,境外输入型案例依旧不断涌现。针对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因郭某鹏感染新冠肺炎,与他同乘一辆飞机、一班地铁等身体健康的无辜民众被迫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且费用自理,甚至有的无辜民众因此确诊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他们的权益应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郭某鹏案为例,43人被隔离观察。隔离期间的一切费用,是否可以向郭某鹏索赔?若这43位身体健康的无辜民众因郭某鹏而确诊新冠肺炎,之后产生的巨额医药费,致伤、致残、致死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是否可以要求郭某鹏来承担?笔者以为,此等诉请,完全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全球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00万,疫情仍在蔓延,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国内外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依然十分严峻,不容我们存在任何侥幸、糊弄的心理。揆诸现实,殷鉴在前。希望入境人员从郭某鹏获刑案中汲取教训,减少此类犯罪行为。面对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的客观存在,我们在采取各项防护措施积极预防的同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