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訴訟時效一覽表

一、最新民事訴訟時效一覽表

最新民事訴訟時效一覽表


一 審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申請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民訴101條)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民訴100條)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民訴108條)申請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商標法58條規定,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行,申請人應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商標法58條)訴中證據保全。民訴沒有規定訴前證據保全,訴中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證據保全未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證據規定23條)立案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移送審判庭。(審限若干規定第6、7條)申請先於執行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採取(民訴意見106條)公告送達國內。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民訴92條)涉外。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民訴267條)答辯期國內。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轉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答辯,法院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發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時提交給原告沒有明確規定)。(民訴125條)涉外。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民訴268條)管轄權異議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法院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裁定。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民訴127條,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訴的若干規定第5條)舉證期限由 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 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證據規定33條,舉證 時限規定通知1、2條,簡易程序22條)簡易轉普通後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2條)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4條)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關於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5條)申請延期舉證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證據規定36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6條)申請證人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證據規定54條)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簡易程度規定12條)申請調查取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對法院決定不予取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許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法院書面申請複議,法院應在5日內作出答覆。(證據規定19條)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簡易程序規定12條)申請鑑定應 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證據規定27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鑑定機構、人員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證據規定25、26、27、28條)27 條指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28條規定,乙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 法院應該准許。該條規定是否應在25條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應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定35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35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 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34條)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依據合同法122條的規定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准許。(合同法解釋一30條)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後舉證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有約定的,經法院認可。(舉證時限規定通知7條)申請增加當事人的期限對於申請增加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期限內提出,但是鑑於申請增加當事人必然涉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因此,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民訴意見57條)證據交換交換證據應該在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規定37條)法院組織證據交換的,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證據規定38條)提交新證據一、二審新證據。應當在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受少於30日限制。(證據規定42,舉證時限規定通知8條)再審新證據。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證據規定44條、民訴200條)傳喚期限法院應當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代理人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到庭(對訴訟參與人沒有規定提前多久通知)。傳票傳喚是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民訴意見155條)申請回避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應在提出後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法院應在3日內對複議作出決定。(民訴45、47條)罰款、拘留

複議

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限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16條)期限耽誤後的補救應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民訴83條)一審審限普通程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無延長規定,如超過三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刑事案子從轉為之日起計算審限,審限若干規定第八條)。特別程序。30日,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1年,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最高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49、161條,民訴意見170條)判決書送達期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民訴148條)二 審上訴期間對判決上訴。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上訴。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民訴164條)涉外案件。對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並可申請延長。(民訴269條)上訴後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民訴167條)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後5+15+5=25天。二審審限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審限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76條)

再 審再審申請期限當 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 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訴 200、205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條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再審判決 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檢察院審查期限3個月,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民訴209條)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民訴211條)法院審查再審期限法院應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是否符合200條再審條件,如需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准。(民訴204條)再審審限再審案件的審限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定(審限若干規定第4條)執 行申請執行期限申 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民訴239條)生 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 若干問題的解釋29條,09年1月1日實行)申請執行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7條)通知被執行人期間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工作規定)第24條)執行管轄權異議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執行工作規定61條)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當 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同上,第9條)。(民 訴225條)對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訴227條)中止執行後起訴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未 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 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 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執行措施期限凍結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2年。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二份之一。(查封、扣押、凍結規定29條)應給予被執行的寬限期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2條)評估報告期限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後5日內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拍賣公告發布期限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變賣規定11條)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拍賣、變賣規定14條)恢復拍賣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1條)拍賣裁定期限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拍賣、變賣規定23條)拍賣物移交期間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規定30條)第二次拍賣限期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6條)第三次拍賣第 二次流派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 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7、28條)執行審限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審限若干規定第5條)申請上級法院執行期間人 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民訴226條)(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 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不受期限限制法院採取本法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民訴254條)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勞 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 仲裁不受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審查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32條)答辯期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0條)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14條)反申請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5條,該規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增加、變更請求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辯期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41條))開庭通知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延期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仲裁審理期限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起訴期限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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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效的起算:

1.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 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3.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 時,才產生請求權。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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