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抄襲,動網先鋒起訴華多網絡索賠獲法院支持

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南動網先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動網先鋒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仙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娛公司)、上海鋒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鋒趣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9526號民事裁定,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華多公司認為:


其與鋒趣公司並非被訴侵權遊戲的運營單位,其與鋒趣公司運營不同網站,兩者行為相互獨立,不存在關聯,應當分案處理;動網先鋒公司起訴指控被訴侵權遊戲《仙諭》抄襲其權利遊戲《西遊破壞神》,針對的主體應是遊戲出品方仙娛公司,動網先鋒公司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鋒趣公司進行了抄襲行為,不應以鋒趣公司住所地確定本案管轄,如果只要有網站宣傳了被訴侵權遊戲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那被上訴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個網站主體作為管轄連接點,導致任意管轄。


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起訴案件依法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動網先鋒公司答辯稱:


華多公司與鋒趣公司為被訴侵權遊戲提供玩家賬號註冊、充值、開設服務區、架設服務器等實際經營行為,是被訴侵權遊戲的服務提供者和經營者;華多公司與鋒趣公司運營的是同一款被訴侵權遊戲,系共同侵權人,應作為共同被告,原審法院作為鋒趣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認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動網先鋒公司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遊戲由仙娛公司開發,由華多公司在YY遊戲平臺上運營、鋒趣公司在飛火遊戲平臺上運營,兩者開服表中的“新服/新區”欄存在相同的開服區。


因此,被上訴人將華多公司、鋒趣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並無不當,至於華多公司、鋒趣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屬於實體審理範疇。其中鋒趣公司住所地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徐彙區人民法院管轄閔行區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華多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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