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信托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环境

如果加上1949年以前的发展,信托在中国落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多数人认知中的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如此,中国源自血缘关系的宗族传承文化,使得国人若非经过系统学习,很难在本质上深刻理解西方源自契约关系的信托用益制度。对信托本身的哲学思考不能更深入一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在中国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每当行业甚至经济出现问题时,“中国有没有必要发展信托业”这一灵魂拷问就会从社会心理的底层翻出大肆招摇。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中国的信托功能及其存在价值?从“信托的实践主要通过信托业的主体开展”这一角度,信托业是信托制度功能和价值发挥的有效载体——中国的金融业态中,唯有信托业是割裂了历史延续性而重新加以设计的——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摈弃了信托业原来的“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确立了全新的“主营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体制”,规范了信托业务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

在新的制度定位下,信托业虽然部分沿用“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改为“信托公司”,但信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价值,已与历史上截然不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信托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承继市场经济“自由、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践行灵活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实践证明,重新定位后的信托业发展确实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22.54万亿元;其中,融资类信托规模4.62万亿元,投资类信托规模5.19万亿元,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12.73万亿元。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新阶段,信托业既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尤须在以下方面坚守信托本源,充分发挥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

一是合法。国际上,现代信托法制普遍确立了信托“合法性”原则,要求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认,中国信托业实践的一大问题就是合法守规不足,而信托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就必须恪守“合法”这一现代信托的基本要求。

二是忠诚。信托机构以盈利为信托业务的经营目的,在营业目标和服务目标之间存在客观利益冲突,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恪守现代信托文化,是中国信托业需要长期努力的一大目标。

三是能力。信托渠道的多元化和灵活性是改革开放后再次引入信托制度的源头,但以往的实践经验表明,中国信托业要实现长远发展,如何有效提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加强受托人职责,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行业性课题。

总之,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宗旨,不断巩固信托本源的初心,改进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才能使信托业在新时代不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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