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徵增值稅政策開始實施。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新政策執行後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口徑等問題。
在實際執行中,不少納稅人還遇到了“轉登記”的具體操作問題,為此,我們梳理了22個相關問答,供大家參考學習。
1.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適用範圍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形除外。
2.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時間要求嗎?例如:2018年9月註冊的公司並進行了信息確認,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止目前銷售額並未超過500萬,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3. 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範圍是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4. 如何理解總局關於轉登記的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關於一般納稅人轉登記規定:“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納稅人在2018年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次數只有1次。
5. 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一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答:(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6.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7. 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範圍?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8.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納稅人,其轉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9. 對於已經實行彙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彙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10.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問:營改增行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對於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本規定嗎?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11. 2018年5月1日之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以
12. 轉登記小規模政策是否仍僅適用於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關於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問:是否仍僅適用於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後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2.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3. 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總局公告2018年18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於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第(一)項不再執行。
14.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請問: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15.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6.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後,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17.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轉登記前業務發生銷貨退回需要衝紅、以及開具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轉登記後如何開具發票?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後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18. 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註銷、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於金三升級調整前按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稅?
答: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註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在金三系統升級調整前,已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稅。
19.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麼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20. 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請問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21. 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22.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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