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昭平县人大主任姚某某受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26日,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姚某某(正处级)受贿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昭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明等人承揽工程项目或解决纠纷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收受、索取廖某明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3300元,为廖某明等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指派谢秋香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并就指控的九起犯罪事实逐一举证质证,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并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经一审开庭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11.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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