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案例宣传

针对峡山水库附近近期发生的非法捕鱼等破坏水质安全和生态平衡的行为,3月1日上午,峡山水库联合执法大队在郑公街前铺村附近进行了巡逻。崔某(高密阚家镇)在抽水站附近被发现钓鱼,大队立即阻止了他们。经查询核实,经后交区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处置。

3月5日,联合执法大队启动了“通关”行动,共有11名人员、4辆执法车和多条路线围绕仓库。总共有20多起非法捕鱼案件被制止。相关人员已被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处置。

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峡山区农林水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峡山水库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成立峡山水库联合执法大队,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警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将非法垂钓者高密市民杨某,十人崔某,崔某,付某,董某,夏某,李某,薛某,薛某,薛某等十人进行了划分已经被调查和处理。他们还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下一步,联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开展巡逻和保护活动,严厉打击库区大面积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辖区内水库水质安全,维护生态发展大局。

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捕捞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捕捞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捕鱼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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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峡山水库是潍坊市区最重要的一级水源,也是潍坊水资源的来源和命脉!

公众应遵守相关法律,严格禁止游泳、钓鱼或其他可能污染峡山水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否则,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律,他们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且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亲属和子女的生活。

关于每个人的非法和犯罪活动的个人信息将被永久记录,这将影响对儿童和其他直系家庭成员的检查、入党、征兵、申请公务员、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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