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究竟該判給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解讀

當一段婚姻走向盡頭,最揪心的莫過於對於子女撫養權的爭奪,為此法院會如何判決?很多父母對此的疑問會非常多。為此小盾帶領大家走進《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解讀其中的奧秘。

兒子究竟該判給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解讀

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解讀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六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了父母離婚後不影響親子關係,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第三款規定了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原則性規定,即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兒子究竟該判給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解讀

二、《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條解讀

該司法解釋是1993年最高法出臺的關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對於法院判定具有極高的價值,其中1~6條較為詳細的規定了撫養權判定的標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這一條是對於哺乳期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規定,原則跟隨哺乳期的母親,確不適宜跟隨母親的,可隨父親生活。透過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發現該條立法目的實際上是保障子女權益最大化。相對於夫妻,哺乳期的子女更加依賴母親,但是如果與母親生活確實不利於子女的時候,應該隨更有利於子女的父親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該條實際上是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前提上,對於父母本位的一種妥協,實務中為此侵犯子女權益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該條是對於哺乳期過後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規定,其中1~3小點實際上是對父母情感的適當照顧,第4小點又是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該條也是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自從《民法總則》出臺後,限制行為能力人從原先的十週歲提前到八週歲,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法院對於八週歲以下的兒童的意見不做考慮,對於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法院應當考慮,但不應該作為唯一標準。對於子女意見是否應當考慮,小盾在另一篇文章《跟隨爸爸還是媽媽?》中做了詳細介紹,有需求的朋友可以參考。該條文實際上還是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該條亦是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兒子究竟該判給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解讀

三、總結

綜上所述,子女究竟判給誰,其實最關鍵點在於判給誰對子女更有利,及如何保障子女權益最大化,除此之外適當照顧父母一方的情感需求。至於影響法官判斷的因素則多種多樣,不能一一枚舉,比如工作是否穩定,是否有惡習,是否有穩定收入,等其他一切影響子女撫養的因素。

兒子究竟該判給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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