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禁毒办关于严厉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预防和惩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一)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50克以上)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部门予以严格保密,并参照《七台河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处罚。
五、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自本通告之日起,自行铲除的,对其可免予处罚,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七台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110、0464-8297326
附:七台河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七台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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