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夫妻一方債務,能否強制執行雙方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院能否對雙方共同房產強制執行?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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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

海陵法院對姚某某與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規定:竇某某共計欠款28萬元,於2018年9月30日前給付姚某某人民幣14萬元,於12月31日前給付姚某某人民幣14萬元。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

2018年4月16日,根據姚某某的申請,海陵法院作出裁定:凍結竇某某銀行存款3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2018年4月25日,海陵法院向泰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竇某某、吳某某名下某小區房產。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陵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竇某某上述案涉房屋。涉案的房屋不動產系吳某某、竇某某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均為50%。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案外人吳某某不服上述執行行為,向海陵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其異議請求理由為:

該房產屬於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現正由案外人與女兒居住其中,屬於案外人與女兒生活、工作、學習的生活必須財產,若房產因此拍賣,將嚴重影響案外人家庭的正常生活。案外人吳某某並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對該房產中屬於案外人的份額不能成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房產拍賣必然會導致案外人的權益受損。請求撤銷海陵法院執行裁定,依法中止對案涉房產的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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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竇某某名下房產予以拍賣,於法並無不當。對屬於竇某某的份額內的部分,應當作為竇某某的責任財產予以執行。據此,裁定駁回吳某某的異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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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案涉房屋為被執行人竇某某與案外人吳某某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雙方對共有權各佔50%的份額是明確的,吳某某基於執行標的共有人的身份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依法不予支持。案外人可在拍賣價款中享有其應得的份額,亦可參加競拍並享有優先購買權,拍賣房產不影響其生活必需和合法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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