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對華為下手,違反美國法律嗎?

隨著最近美國和部分西方國家「圍剿」華為的勢頭愈演愈烈,有個問題引發了關注:號稱法治國家的美國,為什麼能夠坐視總統獨斷專行,動輒針對一家企業簽發總統令?

為了理解這個問題,就要關注美國的《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

這是一項於 1977 年開始施行的法律,對於這項法律的立法目的,我們可以參考立法過程中的國會報告: H.R.7738 — 95th Congress (1977-1978)。(鏈接:https://www.congress.gov/bill/95th-congress/house-bill/7738)

特朗普對華為下手,違反美國法律嗎?

簡單來說,這部法案的目的在於:

「在總統宣佈國家緊急狀態,以應對給美國造成非同尋常之威脅的外來威脅時,授權總統管理與外國的經濟活動。」(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to regulate foreign economic transactions when the President declares a national emergency to deal with any 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 to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has a foreign source.)

在美國政治體系中,宣佈緊急狀態是對三權分立原則的一種突破,總統在緊急狀態下可以簽發總統令,達到類似立法的效果。而《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就是這一制度設計的具體落地形式。

國家緊急權利法在歷史上有過多次應用。1979 年的伊朗人質事件中,吉米卡特總統就曾經使用過這部法案以凍結相關伊朗人員的資產予以制裁,這是該法案在歷史上的首次使用。在九十年代期間,該法案曾被用於在全球範圍內打擊毒品和非法武器貿易。

《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不可避免地和國際政治和意識形態博弈掛鉤。例如,在針對科索沃戰爭的《聯合國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生效後,美國政府曾於 2001 年,以該法案為依據,對「妨礙 1244 號決議推行」的人員之經濟活動作出限制。進入 21 世紀以來,在涉及利比亞、朝鮮、南蘇丹、委內瑞拉的問題上,《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都得到過應用。

特朗普對華為下手,違反美國法律嗎?

在 2019 年 5 約 15 日生效的 13873 號總統令上,特朗普同樣是依據《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對「危害美國通信安全」的相關方作出限制。這部法案,可以立即為總統的一個「外掛」,和緊急狀態搭配使用,為總統的決策賦予法律依據。

法律從來都不是在真空狀態中存在的,而是不可避免地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帶有意識形態色彩,《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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