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繳納1月社保不可退!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社保?

就在昨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社保減免細則終於出來了!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有答覆了!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下發,社保減免明細文件,引起不少會計同行的轉發。社保問題還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今天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小編給大家梳理一下。

  2月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已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

  減免金額

  優先選擇直接退費

  對於中小微企業

  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

  對於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地區的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確保減免部分的費款及時退回到賬,並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3月社保減免流程

  2月繳納1月的社保費能退嗎?

  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都是以費款所屬期界定執行期限的,執行起始時間是2月份,並不是2月份繳納的社保費都能享受減免政策,只有屬於2月份正常繳納範圍的社保費才可以享受減免政策。

  2-5月企業不用給員工繳納社保了?

  本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只是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執行階段性減徵職工醫保費政策的地區,減徵的也是職工醫保的單位繳納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還得和以前一樣正常繳納,所以,您所在的企業得按要求繼續履行好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

  社保減免、退費6個熱點問題

  1、企業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種減免政策?

  答:用人單位登錄電子稅務局後,進入【社保費管理】模塊,選定單位社保號後,在界面的右側,會提示用人單位屬於以下減免類型中的一種:

  (1)享受階段性減半徵收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2)享受階段性全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3)不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

  如果是新辦繳費登記的用人單位,系統將顯示“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結果確認中”,待稅務部門確定企業類型後才有結果。

  階段性減半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由各市確定。

  2.企業享受減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調整繳費基數和費率?

  答:不需要。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單位,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不改變用人單位業務辦理做法。用人單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辦理增員、減員、繳費工資調整、申報和繳費業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在申報環節自動享受減免政策。

  3.企業在系統調整前已經申報了社保費,是否需要作廢後重新申報?

  答:對於已申報但未繳費的數據,稅務機關已經按照企業享受的減免類型,重新計算了應繳金額,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報,核實應繳金額無誤後即可繳費。

  4.電子稅務局提示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目前為什麼在申報的時候,看到的單位費率和繳費基數跟原來一樣?

  答: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稅務機關不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在申報環節,系統按照用人單位享受的減免類型自動計算,用人單位看到的應繳費款是已經享受減免政策後的金額。因此,符合減免條件的用人單位,實際應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的金額不等於繳費費率乘以繳費基數之和。

  5.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半徵收養老、失業、工傷和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為什麼前面三個險種的單位繳費應繳金額等於費率乘以繳費基數的一半,但是醫療保險不等於費率乘以繳費基數的一半呢?

  答:根據廣東省《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規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照現行的繳費政策執行。

  而執行階段性減半徵收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中,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徵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按現行費率的50%徵收。比如用人單位所在地市,按照《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規定,2019年將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從6%降低到5.5%,那麼此次階段性減半徵收職工醫保費,稅務機關將按照單位繳費費率6%的50%徵收。

  由於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不改變系統原有的繳費費率,所以上述例子中,電子稅務局中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仍然顯示為5.5%,但是用人單位應繳費款=6%×50%×繳費基數。

  6.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繳費後打印出的稅票如何顯示?

  答:稅票的金額顯示的是企業實際繳納的金額。如果您單位享受全免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那麼實際繳費金額為0,稅票將不顯示該項目,但不會影響稅務部門向社保經辦機構傳遞參保申報繳費數據,職工個人的待遇也不會受影響。

  7.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後,仍然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延期繳納?

  答:根據《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0〕12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稅務機關統一調整繳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單位申請延期繳納。

  3月起,社保費可暫緩申報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劃型類型,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徵收。

  徵收職能已劃轉至稅務部門的地區,業務流程分為兩類。一是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信息進行徵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稅務部門徵收。二是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地區,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徵收完成後,稅務部門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用人單位0.5%、職工0.5%)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確定。

  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附:三部門發佈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明細規定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於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2月繳納1月社保不可退!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社保?


  一、深入學習領會減免政策精神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對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就業、穩企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落實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讓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並做好組織實施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謀劃,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周密部署,層層壓實責任,對標對錶加以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主動履職盡責,細化任務分工,加強協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實的體制機制,落實落細社會保險費減免各項政策,以釘釘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務落實,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三、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緊密合作,及時掌握減免政策實施進展,及時發現政策執行期內各類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社保待遇不受影響並按時足額支付,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各地在執行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2月27日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於減免政策執行期限

  各地要根據本省份具體實施辦法來確定政策執行期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不得延後執行,終止月份按各省份具體實施辦法執行。各地確定的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減免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二、關於減免政策具體適用對象

  此次出臺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湖北省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其他特殊類型的單位,由各省份根據受疫情影響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減免政策。

  三、關於參保企業劃型

  為了確保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未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的地區,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在當地政府主導下,通過與工信、統計等部門數據共享,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採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核定繳費的部門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具體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相關數據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數據為準;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負責核定單位應繳費額的部門要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增加企業類型標識,及時共享企業劃型信息,方便企業準確辦理申報。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要對新參保企業及時做好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四、關於減免流程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劃型類型,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徵收。

  徵收職能已劃轉至稅務部門的地區,業務流程分為兩類。一是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信息進行徵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稅務部門徵收。二是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地區,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徵收完成後,稅務部門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了減輕參保單位資金壓力及後續退費負擔,各地可在本地實施辦法出臺前,聯合對外發布公告,明確參保單位可暫緩申報當期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待實施辦法公佈後,按照新辦法要求執行。

  五、關於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020年2月已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於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於中小微企業,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於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地區的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業務受理、資料轉接、問題處理等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免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並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六、關於緩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七、關於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嚴格做好審查核減工作。

  八、關於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等政策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確定。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九、關於減免期間的風險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便於準確核定減免金額。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切實防範經辦風險。要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統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掌握的參保單位信息,進行大數據核查比對。要通過適當方式,對企業劃型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要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

  十、關於減免政策效果統計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應分析,要統一工作要求,規範數據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要聯合開展統計工作,聯合審定社會保險費減免和緩繳情況,按期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具體統計工作另行佈置。

  十一、關於減免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各地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瞭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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