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之歌》不侵权!这种情况,词作者不能行使著作权

“啊~五环,你比四环少一环~”

……

这首《五环之歌》最早见于2011年04月09日民族宫岳云鹏专场史爱东与岳云鹏合作的相声《学歌曲》。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这首歌可以说是到了爆红的程度。

《五环之歌》不侵权!这种情况,词作者不能行使著作权

《五环之歌》的旋律其实我们并不是第一次听到,其改编自《牡丹之歌》,也就是那一首“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

就是这样一首《五环之歌》的出现,令电影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和演唱者岳云鹏(艺名),陷入了一场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

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获得了第一届中国金唱片奖。

2018年4月5日,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众得公司。

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将其作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及歌曲演唱者岳云鹏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众得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众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五环之歌》不侵权!这种情况,词作者不能行使著作权

对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辩称,众得公司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其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岳云鹏则辩称,其作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名称中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不同。其次,《牡丹之歌》表达了对于“国花”牡丹的喜爱与赞誉,而《五环之歌》则通过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戏谑性描述,表达了对于北京交通拥堵现象的无奈与感叹,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再从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来看,《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与《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对应,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终审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众得公司诉称,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

《五环之歌》不侵权!这种情况,词作者不能行使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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