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玉在前,瓦石難當,查士丁尼一世編撰法典是如何借鑑萬民法的

引子

法是一個國家穩定的重要基石,在現如今社會和諧發展過程中,離不開法律規範人的行為作用。我們如今社會所施行的法律條款,歷經人類文明發展的各個重要歷史時期,並伴隨著文明的進步而不斷完善,而且還會隨著社會的進步繼續完善下去,不過在歷史長河中,有很多在關鍵時期制定的特殊法典,時至今日仍然發揮重要作用。當今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制定,離不開兩個法系,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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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各國法律體系分為兩類,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陸法系

普通法系是依據判例法由法官根據過去習慣,並依照人類道德規範來進行是非的分辨,從根源上來說,也是屬於習慣法的一種,但同時又借鑑自然法的概念,而中國等一些國家採用的則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也被稱為是羅馬法系羅馬法系一個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成文法,就是將各種實際情況列成相關的法律條文,當然羅馬法系的形成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羅馬法系形成的歷史階段中,除了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以外,起到最大推動作用的,還是要數公元5世紀,查士丁尼大帝彙總歷代的法律條款,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大帝——拜占庭帝國中興的時代

在查士丁尼出生之前的一百年,是戴克裡先的四帝共治時代。

四帝共治時代的成因,主要是因為此前三世紀混亂,羅馬帝國整體處於一個內憂外患的時代,為了更好的方便國家治理,戴克裡先將帝國一分為四統治,一度將這個瀕臨破滅的國度給拉回來,然而四帝共治也埋下了帝國分裂的種子。公元395年,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一世去世以後,國家被分裂為東西兩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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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克裡先雖然終結了三世紀混亂,卻也為國家的分裂埋下伏筆

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隨著日耳曼人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而東羅馬帝國(後來也稱為拜占庭帝國)由於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期間一系列的建設,使得它免去了西羅馬帝國的厄運。但即便如此,拜占庭帝國在後來不到100多年的時間裡面,仍然備受蹂躪,除了西羅馬帝國的疆域全部都被蠻族佔據,拜占庭帝國皇帝利奧一世甚至被哥特人逼迫簽署城下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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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族入侵摧毀了西羅馬帝國,並逼迫東羅馬帝國皇帝簽訂城下之盟

直至查士丁尼一世繼位以後,才改變了這種局面。在他長袖善舞之下,國家內部政治一片清明,而且在對外戰爭中,擊敗了西哥特王國、法蘭克王國等諸多日耳曼人建立起來的王國,幾乎又重新恢復了昔日羅馬帝國的輝煌,而查士丁尼最大的貢獻,還是在於他編撰的查士丁尼法典,被譽為“奠定羅馬法基礎的重要法典”。

《十二銅表法》與萬民法的淵源

實際上在查士丁尼法典之前,古羅馬已經有一部較為完善的《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的制定,是王政時代邁入共和時代一個重要的標誌,在古羅馬發展史上一度佔有重要的地位,由於他極大的限制了貴族的特權,因此它的誕生被譽為是“平民的勝利”。

而在十二銅表法誕生之前,古羅馬採用的是習慣法來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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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被譽為是“平民的勝利”

但因為是貴族掌權,因此貴族掌握對習慣法的解釋,對平民造成壓迫。特別是共和時代初期,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公民迫使貴族制定成文法,打破貴族對法的解釋,雖然在嚴格意義下他仍然算是

習慣法,貴族雖然受到限制,但仍有相當大的特權,但是為後世奠定了法律的基礎,由此從古希臘時代到羅馬時代,法律的貫徹成為了社會制度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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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

十二銅表法是代表羅馬法系的一個重要的開端,雖然它起到的積極意義非常大,但隨著時代的推移,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一定的落後。

雖然十二銅表法始終貫徹整個羅馬時代(有部分歷史學家考證,十二銅表法從未廢除過),但在實際的執行中,十二銅表法被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特別是後來帝制時代,歷代帝王都有頒佈敕令來完善法律條款,由此而誕生了適用於羅馬全體公民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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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的範圍僅侷限於羅馬公民,而非羅馬公民則不在此例

公民法的產生十分複雜,總體來看除了法的調整對象“公民和貴族”外,法學家的出現對公民法的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動了公民對法的認識,隨著時代的前進,一部分不適合發展的律條,逐漸的被新的法律所取代,除了十二銅表法對公民法的影響外,皇帝的敕令、政府的文件。法學家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都應該是公民法形成的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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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民法的使用範圍擴大到了非羅馬公民身上,並吸收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特點

而在公民法的基礎上,羅馬又誕生了萬民法的概念。所謂萬民法,就是指法律適用的對象不僅僅包括羅馬公民,而且還適用於非羅馬公民。從他初期誕生的情況來看,公民法和萬民法一開始的區別只是法的適用對象不同,但隨著後來吸收了自然法的觀點以後。萬民法的範圍逐漸的擴大,甚至於後來一些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和部族,也都開始普遍適用萬民法。

萬民法到查士丁尼大帝編撰法典

在羅馬帝國的歷史上,幾乎每一代皇帝都特別注重對法典的編撰,並致力於對國家社會秩序的重新構建,這些法典也基本上構成了萬民法的基礎。這些法典的編撰除了以十二銅表法為基礎外,更多的加入了皇帝的敕令,這也是古代社會中一個重要的法典編纂方式——編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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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527-565年),東羅馬帝國皇帝

但編敕法還有一個弊病,那就是形成的法典條文比較簡陋,其記錄的方式大多都是直接轉述皇帝的話,並不具備普遍性。而且更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這些以編敕法形成的法典只是符合特殊時代皇帝治理下的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法典也變的越來越不合時宜。

如何才能編訂一部具有永久效力的法典,這份重擔後來落在了查士丁尼大帝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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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改變了蠻族入侵以來羅馬帝國衰弱的局面

查士丁尼大帝是拜占庭帝國歷史上特別有作為的皇帝,其不僅僅是在對外戰爭上,他想要建立一個永久的規範秩序,並在這個秩序上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組建了一個由10個法學家構成的編敕委員會,委員會的重要任務,就是利用宮廷所有收錄皇帝敕令的典籍以及遺留的法典集合、整理、刪改,除了要按照不同的類目整理外,還必須標明敕令所屬的皇帝以及頒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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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組建了一個由10個法學家構成的編敕委員會

前後耗費了3年的時間,才整理完成12卷的整理工作,這就是後來有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後來為了完善這部法典,查士丁尼大帝先後又進行了多次修改。為了滿足實際的需要,查士丁尼大帝還下令,將歷代各個時期有名的法學家所留下的論文也彙編在一起,取名叫做《法學階梯》,又命令編敕委員會,將這些文章中的精要部分整理摘錄出來,取名為《學說彙集》另外查士丁尼還將自己在位期間所頒佈的168條敕令,也編撰稱一部法典,稱之為《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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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帝,羅馬法系的奠定者(歐洲法律之父)

以上四部著作,合起來構成查士丁尼法典,也是羅馬法歷史上里程碑式的代表。其實也能看出查士丁尼法典,是從古羅馬時代十二銅表法一脈相承傳承下來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現,完善了萬民法,除了系統的法典條文外,還有對法典的解釋,極大的豐富了羅馬法的內涵。尤其是在此之前萬民法與公民法之間若有若無的界限,也被完全打破了,從此以後無論是哪一個民族,都可以適用於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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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的完善

結束語

在羅馬法的歷史上,十二銅表法具有開創性的意義,但在不同的時代下,任何一個事物的出現,都不免落後甚至被淘汰,伴隨著對自然法的理解和運用,公民對法的理解也越來越不同,也因此有了歷代帝王不斷的對舊有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所謂“珠玉在前,瓦石難當”,查士丁尼法典並不符合這個邏輯,他相對於前代法典有一個繼承的關係,同時也完善了萬民法的體系,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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