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罪犯违反法律法规,检察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4月16日上午,江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案,当庭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杨某某被羁押在西盟县看守所,该案庭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

一缓刑罪犯违反法律法规,检察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0月9日纳入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20年10月8日,但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恶习不改,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三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

一缓刑罪犯违反法律法规,检察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办案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杨某某在矫正期间多次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向江城县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对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最终被采纳。

长期以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紧盯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对应当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督及时收监。通过实质化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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