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口企業,出現一些情形,稅務機關會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進行實地核查。我們為大家總結了以下十一種情形,希望能對大家的日常工作有幫助。
01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
核查對象:
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
核查內容:
1.企業的基本情況與其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2.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經營情況與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相匹配。
3.採用免抵退稅辦法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具有出口貨物的生產能力。
4.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5.出口貨物是否按照規定實行單證備案。
02
委託代辦退稅
核查對象:
委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外綜服”)代辦退稅備案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
核查內容:
1.企業的基本情況與其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2.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經營情況與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相匹配。
3.採用委託外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是否具有出口貨物的生產能力。
4.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6.是否已與外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是否約定由外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03
首次申報下列視同出口貨物
核查對象:
1.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銷售的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
2.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核查內容:
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
04
首次申報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核查對象:
首次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生產企業
核查內容:
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
05
首次辦理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
核查對象:
首次辦理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生產企業
核查內容:
核查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的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是否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的規定。(財稅【2012】39號附件4)
06
首次辦非傳統商品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
核查對象:
首次辦理非傳統商品(也就是與以往的出口貨物不同,出口商品稅則號的前4位不同)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生產企業
核查內容:
核查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的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是否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的規定。(財稅【2012】39號附件4)
07
視同自產貨物出口存在異常情形
核查對象:
在日常審核過程中發現視同自產貨物出口存在異常情形的生產企業
核查內容:
核查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的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是否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的規定。(財稅【2012】39號附件4)
08
實行先退稅後核銷
核查對象:
實行先退稅後核銷的生產企業,除在首次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還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進行實地核查
核查內容:
1.是否具有生產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相關的能力。
2.上一年度淨資產是否大於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3.核對申請先退稅貨物計入出口銷售明細賬的金額與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應的出口銷售額(人民幣)是否相符。
09
變更退(免)稅辦法
核查對象:
變更退(免)稅辦法的出口企業
核查內容:
1.企業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的,其生產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經營情況是否與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相匹配。
2.企業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的,核查其是否已不具備生產條件且未再生產。
10
案頭審核中無法排除的疑點
核查對象:
經過出口貨物備案單證、收匯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分析,以及發函確認仍無法排除疑點的出口企業
核查內容:
疑點產生原因,核實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11
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等工作中需要
核查對象:
出現預警異常指標,需要通過評估核實的出口企業
核查內容:
出現預警異常指標產生原因,核實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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