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說理化矛盾 案結事了促和諧

“我錯了,換了是我的親人被撞,撞人的人在那說笑,我心裡也不是滋味,檢察官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今天不當面道歉,良心上也過不去,就是服了刑,我一輩子心也不會安,我真誠地向你道歉”。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向被害人近親屬道歉時的場景。

日前,白河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該案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後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了全部經濟損失,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因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的後事料理中的不當言行,原本達成的諒解產生波折,被害人家屬對犯罪嫌疑人不予諒解。承辦案件檢察官在綜合分析研判後,認為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雖表示認罪認罰,但此事如不妥善處理,不僅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在此案中真正受到教育,也不利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同時也不利於對被害人親屬心理創傷的撫慰。檢察官從法理情理等方面對趙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趙某某在檢察官批評教育後,認識到自己確實做的不對,上門向受害人家屬當面道歉。受害人家屬看到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真誠道歉後,對其予以原諒。承辦檢察官組織值班律師和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簽定認罪認罰具結書。一起因犯罪嫌疑人不當言行引發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近年來,該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既在辦案中體現法律對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也讓當事雙方感受到檢察機關的司法溫度,最大限度地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貢獻檢察智慧、體現檢察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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