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虛假說明、消費者知假買假也可退一賠一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銷售者虛假說明、消費者知假買假也可退一賠一

基本案情

春和大藥房由朱網奇經營。2009年3至8月間,吳海林在春和大藥房先後8次購買廣恩堂牌霍氏鮮清噴劑10盒,金額共計3080元。產品外包裝盒註明該產品出品單位為拉薩廣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恩堂公司),該產品委託生產商為貴州苗仁堂生物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於2006年取得的苗靈牌鮮清噴劑的保健用品陝食藥監健用字06070258號生產批准證書已於2008年7月被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公告註銷,且該公告中明確“凡以原批准文號繼續生產的,應視為違法生產行為”。鑑此,吳海林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朱網奇加倍賠償其6160元。朱網奇認為吳海林知假買假不是消費者,應當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海林的訴訟請求。吳海林上訴被駁回後又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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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吳海林在春和大藥房購買的廣恩堂牌霍氏鮮清噴劑均由苗仁堂公司生產。鑑於廣恩堂公司委託已被註銷生產許可的苗仁堂公司生產鮮清噴劑屬違法行為,且該產品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故春和大藥房銷售上述產品應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本案中吳海林要求春和大藥房業主朱網奇增加給付其購買產品價款3080元的一倍賠償共計616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故判決朱網奇賠償吳海林6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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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10-2013年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狀況》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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