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普遍“紅燈照肉”!生鮮,拼的是新鮮不是光線

超市普遍“紅燈照肉”!生鮮,拼的是新鮮不是光線

據北京晚報報道,一些市民經常發現自己買回來的肉不如在超市看著新鮮。頻頻打眼之後,經過一番調查研究找到原因,此事跟生鮮櫃檯的打光關係很大。據記者走訪,無論是大型連鎖超市,還是小熟食攤位,給肉類配上“美顏燈”幾乎成了標配。據業內人士介紹,這一做法差不多是業內行規:紅色光會讓生肉和肉製品看上去新鮮,在綠色蔬菜區,打光就要色調偏冷;在西瓜、西紅柿等的出售區域,燈光是淡紅色的;在橙子、土豆等的出售區域,燈光發黃,色調偏暖。電商平臺上,有大量不同顏色的生鮮燈出售,價格也不貴,有些還帶遙控,可見其應用之廣泛。

利用視覺效果讓商品變得更漂亮,更有賣相,從營銷手段上來說無可厚非,但過猶不及,不能把“洗臉”變“換臉”,給消費者造成錯覺,進而造成消費誤會。讓生鮮“借光”售賣,其實由來已久,早在1984年,北京晚報就曾經報道過利用燈光把肥肉餡兒“變”瘦肉餡兒的事,現在不過是鎢絲燈換成LED燈,視覺原理、商業動機都沒有變。

變的應該是什麼呢?應該是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對商業營銷行為的監管。和幾十年前不同,現在有了完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法》第四條也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所以,給生鮮類商品打光使其好看,吸引消費者購買,作為行業潛規則,雖然一直被默認,但細細追求起來,卻是在法律邊緣的一種試探。一旦過度使用美顏燈,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就不是公平交易;更不用說或有不良商家以燈光做掩護以次充好,或者以假亂真了。哪些生鮮應該打燈光,燈光有什麼標準,都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保護機構共同發力,既能美化購物環境,又不影響消費者購物判斷。其實,生鮮食物,拼的是新鮮,而不是光線。賣肉也好,賣菜也好,核心競爭力還是質量,而不是打光技術。

作為消費者,也要擦亮眼睛。大家普遍對開了十級美顏的“照騙”有了一定的鑑別能力,對於將吃到肚子裡的生鮮食品,也得學會“手動去美顏”。挑選食物的時候,不妨舉起來到正常光線下看看,對鮮亮得過分的商品多個心眼,這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


來源 北京晚報 | 記者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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