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賣場佈局規劃管理制度

超市賣場佈局規劃管理制度

1.目的

以利潤及便利消費者為導向,體現公司經營定位,規範賣場佈局管理,實現賣場每一寸空間的價值最大化,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超市所有門店的佈局及陳列。

3.術語或縮略語

3.1 佈局規劃:

(1)開業前期:新開門店整體店面的規劃,包括外租區及賣場各經營區經營面積的劃分,各部組商品佈局位置的劃分。

(2)營業期:根據營運需要,對外租或賣場的品類結構或陳列位置進行重新調整。

3.2 重大品類結構調整:主要指各門店跨部門的品類結構或位置調整。跨部門是指食品、非食、生鮮部門之間通過經營面積增減進行的調整。

3.3 一般品類結構調整:主要是指一個部門內的各部組間進行的商品結構或陳列位置的調整。

4.職責

4.1 開店部

將完整的賣場平面圖提供給運營管理部,圖上對於各種設施的分佈需有明確的標識。

4.2 運營管理部

(1)將確認後的賣場平面圖提供給門店店長。對門店提報的開業前期的佈局規劃及營業後佈局調整進行審核。

(2)根據外租區的佈局規劃,進行招商方案的制定及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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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門店:

(1)由店長組織門店各部門進行開店前期佈局規劃的調研及確認工作,將佈局規劃方案進行流程提報,經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2)營運中,根據運營需要進行的佈局調整,由店長室負責將調整方案進行提報,經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3)根據審批通過後的佈局方案,進行商品小分類的規劃、提報及落位工作。

5. 佈局規劃總體原則

(1)突顯經營特色

根據各門店目標顧客的習慣及特點,將吸引目標顧客的經營特色突出顯示。

(2)以顧客為核心,科學進行佈局設計

依據商圈內消費者購物習慣,科學的對主副通道、賣場環境進行規劃設計,為顧客打造舒適的購物環境。同時,避免陳列盲點及死角,將賣場的每一寸空間都充分有效的利用。

(3)提高效率,增長效益

在佈局上,充分利用建築原來的特點,科學進行規劃,使進、銷、存、運各個環節能夠緊密配合,節約勞動時間,降低勞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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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佈局規劃的內容

6.1 外租區

(1)外租區是門店經營的一部分,也是效益來源的一部分。前期對於外租區及賣場面積的規劃,根據開店部前期選址調研數據進行初步測算,進行劃分。

(2)外租區的品牌佈局規劃

運營管理部根據開店部前期調研結果,結合門店周邊環境,進行外租區整體招商方案的制定,報領導班子審核,商品經營產業集團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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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超市賣場佈局規劃

(1)出入口的規劃

出入口選擇應依據行人流動路線,要以人流量、目光輻射取向為基礎,把門設置在行人最多,路徑最順暢,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對於一些開設在樓上或地下室的連鎖店,入口需設立醒目而有特色的標誌。

(2)通道規劃

顧客流動的主線是主通道,顧客流動的副線是副通道。主副通道的區分是根據商品的佈局及陳列設計安排的。

通道的走向設計和寬度設置根據門店規模、預計客流、商品品種、性質等來確定,既要使通道暢通,又要考慮空間使用的經濟型,但前提是任何設計都要考慮到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3)賣場與後場銜接的設計

從後場到賣場的商品補給線路要選擇最短的距離。後場與賣場的銜接路線要平整,落差要以緩坡連接,以保證商品補給的平穩、順暢。

(4)賣場經營品類規劃

開業前期,門店應組織營運部門進行周邊競爭對手的全品項市調工作,此項市調以競爭對手經營品類、品牌為主,價格信息為輔,掌握競爭對手的品類/品牌規劃。

門店結合開店部前期消費者消費需求及競爭對手的品類/品牌規劃,制定出本門店商品規劃,包含部門劃分、部組劃分、部組品牌及商品數量的規劃,報總部運營管理部、主管副總進行審核,總經理審批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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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佈局調整

7.1 外租區佈局調整

7.1.1 經營品類佈局調整

從經營角度出發進行的品類佈局調整,需將品類調整計劃進行上報,經運營管理部、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

7.1.2 面積調整

在調整過程中,面積發生變化。

(1)營業面積增減5‰以下,經運營管理部、主管副總、總經理審核後,由商品經營產業集團進行審批。

(2)營業面積增減5‰以上,經運營管理部、主管副總、總經理、產業集團運營管理部、產業總裁審核後,由控股集團經營管理部,主管經營副總裁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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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賣場佈局調整

7.2.1 重大品類結構佈局調整

涉及重大品類佈局調整的,門店需將調整方案進行上報,經運營管理部、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7.2.1 一般品類結構佈局調整

門店將調整方案進行上報,經運營管理部審核,主管副總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8.罰則

8.1 未按招商方案進行招商,且未進行審批,導致與整體規劃不符的,扣店長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報領導班子研討後進行處理。

8.2 私自進行佈局調整,未進行上報的門店,扣調整區域經營部門經理100元,店長200元罰款。

9. 附則

9.1 本制度由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9.2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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